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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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给排水专业


2.1 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时建筑体积的算法:算外围护结构时闷顶等封闭空间体积是否可不计算在内?应包括地下室体积吗?
    答:闷顶应包括在建筑体积的计算内。有地下室时,建筑体积计算应包括地下室的体积;无地下室时,建筑体积计算应从首层室内地面算起。

2.2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合用消防供水泵且水泵扬程较高时,室外消火栓系统环网是否需减压?
    答: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工作压力相差较大时,室外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宜合用。规范对室外消火栓系统平时运行最大工作压力无相关规定,宜参照室内消火栓系统相关规定,当室外消火栓栓口动压力大于 0.50MPa 时,室外消火栓系统环网应采取减压措施。

2.3 半敞开的煤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堆场取值吗?
    答:考虑煤棚火灾危险性,应按照堆场进行防火设计,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3.4.12 条执行。

2.4 枝状室外消火栓系统接市政给水的引入管上可不设倒流防止器吗?
    答:根据《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第 3.2.9 条“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应在用水管道和设备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第 4 款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不含接驳室外消火栓的给水短支管)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的规定,除了从生活饮用水管道接出的接驳室外消火栓的给水短支管外,其它从生活饮用水管道单独接出的消防用水管道起端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2.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中第 7.3.3 条: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 2 个。多栋建筑相邻(如住宅小区),是否每个单体的扑救面两侧均要设置室外消火栓?图 2.5 所示情况,每个单体均在保护范围内,这种做法是否可以?
图2.5 室外消火栓示意图
图 2.5  室外消火栓示意图
    答:设在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且在保护范围内的室外消火栓均可计入。图 2.5所示做法可以。

2.6 若建设工程设置了室外消火栓,消防车取水口作为备用,消防车取水口距离消防车道是否需满足不大于 2m?
    答:需满足不大于 2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7.1.7条规定“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 2m”。

2.7 连续排列的商店是否必须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答: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 第 3.2 条及第 3.3 条对人员密集场所的规定,应设消防软管卷盘。

2.8 体积小于 5000m³ 老年人照料设施、幼儿园有些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些建筑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吗?
    答:体积小于 5000m³ 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15m 时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2.9 住宅建筑室内消火栓设置在交通核内,若因户内分隔复杂,导致保护距离不足,有无适当的处理办法?
    答:前期方案应充分考虑消火栓的保护距离,严格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的要求计算保护距离。

2.10 单箱双立管双栓可应用于住宅吗?
    答:前期方案应充分考虑消火栓的设置空间,除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建议使用单箱双立管双栓,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已经取消双栓使用要求,且两个消火栓装在同一个地方会降低消火栓系统的安全性。

2.11 两层商业,一楼为商业网点,二楼建筑专业定义为商业辅助用房,这种辅助用房内,室内消火栓如何设置?
    答:首先应明确建筑分类后再按相应规范设置室内消火栓。商业建筑分类属公共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建筑分类属住宅建筑。 商业服务网点规范的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² 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符合商业网点定义的建筑,二楼商业辅助用房按商业网点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其它民用建筑,应按公共建筑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

2.12 高层住宅底部设置商业网点、公共建筑(包括商业网点和小区物业办公用房)时,火灾延续时间是否按照综合楼 3h 设计?
    答:高层住宅底部设置商业网点时,按住宅建筑选取火灾延续时间为 2h。高层住宅底部设置公共建筑时,公共建筑只有一种使用功能时(办公或其他非商业功能)按不属于“高层建筑中的综合楼”选取火灾延续时间为 2h;公共建筑本身有两种及以上建筑功能(包括小区物业办公用房和养老服务中心合建)时,按照综合楼选取火灾延续时间为 3h;公共建筑为商业(含农贸市场,但不含商业服务网点)时,按 “高层建筑中的商业楼” 选取火灾延续时间为 3h。

2.13 高层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公共建筑时,该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和火灾延续时间,以及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如何设计?
    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0 条的规定进行设计。“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2.14 住宅正下方地下非机动车库是否需要设计喷淋?
    答:目前,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规程对此均没有规定。考虑到电动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的火灾风险较高,事故频发,对于集中停放电动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的非机动车库,当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宜参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做好防火分隔及保护措施,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当有新的规范、标准出台时,应按新的规范、标准执行。

2.15 住宅地下一、二层储藏室自喷系统试水阀及末端试水装置排水可否引至地下车库(地下一、二层储藏室的压力表、试水接头、排水漏斗均置于地下车库内)?
    答:住宅地下一、二层储藏室自喷系统试水阀及末端试水装置排水可引至地下车库,但需按相关要求做好区域标识。

2.16 地下车库设置电动汽车停车位时,室内消火栓保护范围可否跨越防火单元?水流指示器是按防火分区设置还是按防火单元设置?
    答:室内消火栓应按防火分区设置,不宜跨越防火单元设置;当防火单元采用防火卷帘、没有开设相互连通防火门的防火隔墙与其它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时,室内消火栓不应跨防火单元设置。水流指示器应按防火分区设置。

2.17 地下车库、地下室等无供暖场所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因建筑层高及风道、管道、桥架交错等原因,管道出现上弯下绕的情况。系统充水实验或测试后,管路中往往存有大量积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第 2.1.6 条及第 4.2.4 条规定,严禁非工作状态系统侧有水。这一矛盾如何解决?
    答:系统中不应有积水,管道下绕处应有泄水排空措施,必要时可采用压缩空气吹干。

2.18 配电室应如何设置室内消火栓,需明确标准?
    答:执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7.4.6 条规定。

2.19 何种级别的酒店或宾馆可以算作高级宾馆(用于确定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
    答:可参照旧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已废止)2.0.10 条要求:“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属于高级宾馆(旅馆)”。

2.2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6.1.9 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m² 且层数超过 2 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其中“重要建筑”如何定义?
    答:其他重要建筑按“重要公共建筑物”参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 附录 B 执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实施指南 6.1.9 条要点说明,本条应用难点中指出“其他重要建筑是指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如商场、剧院、影院等。一般的普通办公楼和住宅不算重要建筑。”此解释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2.1.3 条“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定义相同。

2.21 公共建筑内自动扶梯上方设置自喷系统时,设计选取参数标准是否按中庭考虑?
   答:净空高度在 8~18m 的自动扶梯区域可参照相同高度中庭设计参数取值。

2.22 厂房的中间仓库及商场的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是否必须参考《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第 5.0.4~5.0.8 条?
    答:厂房的中间仓库及商场的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参考《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第 5.0.4~5.0.8 条。

2.2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3.4 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的办公建筑等”中的“送回风道(管)”指的是全空气系统、新风系统还是新风换气系统的风道(管)?
    答:均属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道(管)。

2.24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2021 实施后,符合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件的建筑应优先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吗?
    答:符合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条件时,应优先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25 按国标图集《消防给水稳压设备选用与安装》(17S205),是否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消防水泵时,才能合用稳压泵?
    答: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消防水泵时,可以合用稳压泵;为保证系统控制,避免各系统的相互影响,出现误动作,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消防水泵和稳压泵。

2.26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 500m³时,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水池,此两格水池有连通,是否设置 1 套液位显示装置即可?
    答:有效容积大于 500m³的消防水池,分为能独立使用的两格,考虑到检修的情况,每格应按规范要求独立设置水位显示装置。

2.27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 年版)第 8.3.3 条规定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民用建筑是否可参考这种做法,将消防水泵房与生活水泵房合建?
    答:《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 年版)规范不适用于民用建筑。居住建筑根据《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2010 第 7.0.2 条第 2 款:“泵房应独立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消防水泵房与生活水泵房不允许合建;供水或卫生防疫部门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2.28 汽车加油加气站室外雨水排水只能散排吗?可采用雨水篦子+管道形式吗?
    答:汽车加油加气站地面雨水宜散流排出站外;也可以采用明沟排到站外,但应设置水封装置;不能采用雨水篦子+管道形式。详见《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 第 12.3.2 条规定“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 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当加油站、LPG 加气站或加油与 LPG 加气合建站的雨水由明沟排到站外时,应在围墙内设置水封装置”和第 12.3.3 条“排水井、雨水口和化粪池不应设在作业区和可燃液体出现泄漏事故时可能流经的部位。”的规定。

2.29 对于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设有电磁阀等启闭装置的干式消火栓系统的,消火栓按钮是仅作为电磁阀类启闭装置的开关,还是同时作为消火栓泵的启动按钮?
    答:根据《消火栓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7.1.6 条规定“当采用雨淋阀、电磁阀、电动阀时在消火栓箱处应设置直接开启快速启闭装置的手动按钮”,当建筑物内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干式消火栓系统消火栓箱处按钮仅作为电磁阀类启闭装置的手动按钮,不宜作为直接启动消火栓水泵的按钮。消防水泵的直接自动启动按《消火栓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11.0.4 条规定执行。

2.3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未提及厂房配电室的灭火器配置危险级,应该如何确定?
    答:详见《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附录 C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中,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中危险级第 5 项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明确了厂房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为中危险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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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疑难解析)(鲁建消技字〔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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