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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动灭火系统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7〕21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建规字【2017】21 号
关于自动灭火系统设置问题的复函
建规字【2017】21 号
关于自动灭火系统设置问题的复函
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本规范第 8.3.4 条第 3 款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设置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其送回风管道具有较大的火灾蔓延危险。因此,无论建筑内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是设置送回风管道,还是仅设置送风管道,或回风管道,当该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时,均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此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2017年 10月24日
2017年 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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