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8 消防和电气


8.1 消防
8.1.1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
8.1.2 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8.1.3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8.1.4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²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²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8.2 电气
8.2.1 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8.2.2 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8.2.3 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
8.2.4 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织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AQ4128-2019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手机APP下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