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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玻璃
	5.3.1 玻璃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边缘应进行机械磨边和倒棱处理,外露玻璃的边缘应抛光磨边;
	    2 点支承玻璃的孔边应进行磨边和倒棱处理,倒棱宽度不宜小于1mm,且不应出现崩边。
	5.3.2 夹层玻璃、点支承玻璃的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夹层玻璃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2-1的规定:
	表5.3.2-1 夹层玻璃的尺寸允许偏差(mm)
	
	

		    2 点支承玻璃孔及形位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2-2的规定。
	
		表5.3.2-2 点支承玻璃孔及形位的尺寸允许偏差
	
条文说明
    
	5.3.1 本条规定参照了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中全玻幕墙玻璃和点支承玻璃的加工要求。
	5.3.2 夹层玻璃、点支承玻璃的加工精度与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的有关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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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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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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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木质材料构件
- 5.5 纤维增强复合材料
- 6 安装施工
- 6.1 一般规定
- 6.2 预埋件、后锚固件及连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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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木质防护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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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工程验收
- 7.1 一般规定
- 7.2 主控项目
- 7.3 一般项目
- 8 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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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抗水平反复荷载性能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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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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