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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灭火


5.7.1 试验室
    用于灭火系统试验的500m3的试验室应满足以下条件:
  a)按图2所示试验室面积应不小于100m2,其任何方向的水平尺寸都不应小于8000mm,天花板高度不应低于5000mm,应有一个能关闭的面积不小于4m2的可出入的门。此外,应在天花板上布置总面积不小于6m2的的可关闭的通风口。
  b)当试验室的门和通风口都关闭的情况下,试验室应无泄漏。门、通风口和其他贯穿件(如仪表进出口等)上的密封完整性都应在每次试验前进行确认。
图2 试验室示意图
单位为毫米
图2 试验室示意图
注:连续钢结构板甲板与墙壁采用八点固定连接
5.7.2 发动机模型
    灭火试验所需发动机模型应符合以下的要求:
  a) 尺寸(宽度×长度×高度)为1000mm×3000mm×3000mm的发动机模型,使用名义厚度为5mm的钢板建造。模型上应安装两个直径为300,长度为3000mm的钢管,用于模拟排气管,同时还要安装一块钢板。在模型的顶部应放置一个3m2的油盘,见图3。
  b) 使用一个底面尺寸4000mm×6000mm,高750mm的底板结构将发动机模型围住。应根据表2的要求布置燃油盘,其试验参数应符合表3的要求。
图3 发动机模型及油盘布置图
图3 发动机模型及油盘布置图(2)
5.7.3 试验介质
    表4中试验1的试验密度,应为制造商推荐的设计密度的77%,其余试验密度为制造商提供的设计密度。
5.7.4 仪表
    试验室应配备能连续测量和记录以下数值的仪器:
  a)三个垂直位置处的温度;
  b)围闭试验室的压力;
  c)对氧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和其他相关产物的抽样和分析,在试验室一半高度处进行取样;
  d)火焰的熄灭指示;
  e)喷射火燃料喷雾的压力;
  f)喷射火燃油流量;
  g)施放喷嘴压力;
  h)发生器施放时间。
5.7.5 围闭处所的温度
    在测试开始时,应记录围闭试验室的环境温度。
5.7.6 试验火情
5.7.6.1 试验火情的各项参数应按表2的规定。
表2
5.7.6.2 喷射火试验参数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喷射火试验参数
表3
5.7.6.3 灭火试验应以表4所示的单个或组合火势进行试验。
表4
 
5.7.6.4 试验中油盘应先充水,然后注入燃料。油盘边缘高度应为150mm±10mm。灭火用油盘应注入30mm的燃料,点火用油盘应注入10mm的燃料。
5.7.6.5 对于喷射火,在每次试验之前及期间应对燃油流量和压力进行测量。
5.7.6.6 预燃前期,围闭实验室应进行通风。在灭火系统将施放时,位于室内一半高度处的氧气密度应不低于20%。
5.7.6.7 预燃期结束后,门、天花板上的通风口和其他通风口都应予以关闭。
5.7.6.8 灭火介质施放前的燃烧时间为:
  a)喷射火:5s~15s;
  b)油盘火:2min;
  c)木堆火:2min。
5.7.6.9 在灭火介质施放结束后,封闭试验室保持期应不少于15min。
5.7.6.10 对表4试验序号1,在灭火剂施放完成30s内,成功扑灭后,应进行复燃试验。试验应试图引燃成对角线布置的两个罐火,一个在天花板位置,一个在地板位置。在灭火10min后,通过电点火源对每个罐持续点火10s,以1min为间隔重复4次,最后一次点火在灭火后14min。
5.7.6.11 试验前测量围闭试验室内的温度、燃料温度和试验模型温度、灭火剂容器的初始质量、检查灭火介质分配系统和喷嘴的完整性、木堆的初始质量。试验期间测量点火程序开始时间、试验开始时间(燃烧)、关闭通风口的时间、启动灭火系统时间、制剂施放完毕时间、燃油切断时间、所有火被扑灭的时间、复燃时间(如在保持期发生)、保持结束时间。结果应符合4.4.1~4.4.5的要求。
5.7.6.12 在灭火试验过程中,观察灭火系统的发生器或喷嘴是否有火星和残渣;灭火试验结束后,检查发生器外壳的外观。结果应符合4.4.6的要求。
5.7.7 气溶胶灭火剂沉降物绝缘电阻
    气溶胶灭火剂沉降物绝缘电阻按GA 499.1-2004中7.10.2规定的方法测定。结果应符合4.4.7的要求。
5.7.8 腐蚀性
    灭火剂腐蚀性按GA 500规定的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4.4.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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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固定式气溶胶灭火系统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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