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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涂料的状态、干燥时间、柔韧性和附着力。
8.3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性能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被抽检样品应从不少于1000kg的产品中随机抽取5kg。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或所用原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满1年时;
d)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8.4 判定原则
出厂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不合格时应加倍取样复检,且复检结果均应合格。型式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表1的规定为合格;不合格时应加倍取样复检,且复检结果均应合格;若复检仍出现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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