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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要求
11.1.1 吊笼应具有有效的装置使吊笼在导向装置失效时仍能保持在导轨上。
11.1.2 有对重的施工升降机,当对重质量大于吊笼质量时,应有双向防坠安全器或对重防坠安全装置。
11.1.3 防坠安全器在施工升降机的接高和拆卸过程中应仍起作用。
11.1.4 在非坠落试验的情况下,防坠安全器动作后,吊笼应不能运行。只有当故障排除,安全器复位后吊笼才能正常运行。
11.1.5 作用于一个以上导向杆或导向绳的安全器,工作时应同时起作用。
11.1.6 防坠安全器应防止由于外界物体侵入或因气候条件影响而不能正常工作。任何防坠安全器均不能影响施工升降机的正常运行。
11.1.7 防坠安全器试验时,吊笼不允许载人。
11.1.8 当吊笼装有两套或多套安全器时,都应采用渐进式安全器。
11.1.9 防坠安全器只能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限不应超过一年。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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