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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计量


3.0.1 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 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2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

3.0.3 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

3.0.4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m2”、“m3”、“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个”、“件”、“根”、“组”、“系统”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3.0.5 本规范各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

3.0.6 构筑物工程涉及电气、给排水、消防等安装工程的项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的相应项目执行;采用爆破法施工的石方工程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2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金属结构工程、防水工程等项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的相应项目执行。

条文说明

3.0.1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计算的编制依据。

3.0.2 本条进一步规定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

3.0.4 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工程量的有效位数。

3.0.5 对本条说明如下:

    (1) 本规范对项目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未列内容或未发生,不应另行计算。

    (2) 本规范附录工作内容列出了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机械移动、材料运输等辅助内容虽然未列出,也应包括。

    (3) 本规范以成品考虑的项目,如采用现场预制的,应包括制作的工作内容。

3.0.6 本条规定了构筑物工程与其他“工程量计算规范”在执行上的界线范围和划分,以便正确执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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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6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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