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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计量
3.0.1 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 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 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2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
3.0.3 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
3.0.4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人;
2 以“m”、“m2”、“m3”、“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
3.0.5 本规范各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
3.0.6 爆破工程涉及人工开挖土方、石方工程以及支护项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电气、给排水等安装工程的项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的相应项目执行。
3.0.1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3.0.2 本条进一步规定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
3.0.4 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工程量的有效位数。
3.0.5 对本条说明如下:
(1)本规范对项目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未列内容或未发生,不应另行计算。
(2)本规范附录工作内容列出了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机械移动、材料运输等辅助内容虽然未列出,也应包括。
(3)本规范以成品考虑的项目,如采用现场预制的,应包括制作的工作内容。
3.0.6 本条指明了爆破工程与其他“工程量计算规范”在执行上的界线范围,以便正确执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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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工程计量
-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 4.1 一般规定
- 4.2 分部分项工程
- 4.3 措施项目
- 附录A 露天爆破工程
- A.1 石方爆破工程
- A.2 预裂爆破工程
- A.3 光面爆破工程
- 附录B 地下爆破工程
- B.1井巷掘进爆破工程
- B.2 地下空间开挖爆破工程
- 附录C 硐室爆破工程
- C.1 导硐及药室开挖爆破工程
- C.2 装药填塞工程
- 附录D 拆除爆破工程
- D.1 基础爆破拆除工程
- D.2 楼房爆破拆除工程
- D.3 构筑物爆破拆除工程
- D.4 桥梁爆破拆除工程
- D.5 围堰爆破拆除工程
- D.6 膨胀剂破碎拆除工程
- 附录E 水下爆破工程
- E.1 水下裸露药包爆破工程
- E.2 水下钻孔爆破工程
- E.3 爆破加固软基工程
- E.4 水下岩塞爆破工程
- 附录F 挖装运工程
- F.1 岩石挖装运输工程
- F.2 混凝土挖装运输工程
- F.3 钢筋混凝土挖装运输工程
- 附录G 措施项目
- G.1 爆破安全措施项目
- G.2 试验爆破措施项目
- G.3 爆破现场警戒与实施措施项目
- G.4 相关问题及说明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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