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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技术要求


5.1  能效限定值

    5.1.1  采用转速一定型压缩机的热泵型房间空气调节器的全年能源消耗效率(APF)、单冷式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SEER)应不小于能效等级5级指标值。

        采用转速可控型压缩机的热泵型房间空气调节器的全年能源消耗效率(APF)、单冷式房间空气调节器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SEER)应大于或等于能效等级的3级。

        对于单冷式房间空气调节器,只考核其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SEER)。

    5.1.2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制热季节性能系数(HSPF)应大于或等于能效等级3级指标值。其名义制热性能系数(COP-12℃)不应低于2.20;低温制热性能系数(COP-20℃)不应低于1.80;具有辅助电热装置的机型在室外-25℃开启辅助电热装置制热时,综合COP值不低于1.80。

5.2  电辅助加热

    5.2.1  采用电辅助加热的产品,应能够实现手动开、闭电辅助加热系统,同时应在明显位置安装有表达电辅助加热系统工作状态的显示器。

    5.2.2  对于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在室外侧干球温度低于0℃的情况下,允许采用电辅助加热直接加热室内空气作为送入室内制热量的一部分。

    5.2.3  对于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在室外侧干球温度低于-20℃的情况下,在电辅助加热开启状态时允许电辅助加热系统启动;对于电辅助加热由用户选配,但控制器预留接口,辅助电加热系统的启、停受机组控制,应在说明书(或操作手册)中说明辅助电加热开、闭方法。

5.3  待机功率

    5.3.1  额定制冷量为4500W及以下的产品,不带有传感器、WIFI、蓝牙等通信协议的产品(或这些功能在测试时可以关闭的,测试关闭这些功能后的产品)其待机功率不大于3W。

    5.3.2  额定制冷量为4500W及以下的产品,带有传感器、WIFI、蓝牙等通信协议的产品待机功率不大于15W。

5.4  允差

    5.4.1  产品的能效标注值应在其额定能效等级对应的取值范围内,其能效实测值不小于标注值的95%。

    5.4.2  房间空气调节器标注的额定制冷量和其实测值应在其额定能效等级对应的额定制冷量范围内。

    5.4.3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标注的名义制热量和其实测值应在其额定能效等级对应的名义制热量范围内。

    5.4.4  产品的实测季节耗电量计算值应小于或等于标注值的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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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2145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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