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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给水与排水


6.2.1  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当地水资源的总体规划要求;

    2  生产用水应循环利用;

    3  给水排水设计应合理利用水资源和保护水体,排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6.2.2  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生产给水以生活给水为备用管道使两者管道相连时,应在生活给水管上设置倒流防止器。

    2  生产、生活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确定;

        2)厂区生活用水量宜采用35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应为3.0,用水时间应为8h;厂区淋浴用水量宜采用60L/(人·班),淋浴延续时间应为1h;

        3)居住区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4)浇洒道路和场地用水量宜采用1.5L/m²·d~2.0L/m²·d,浇洒次数应为每天2次~3次。绿化用水量宜采用1.0L/m²·d~3.0L/m²·d,浇洒次数应为每天1次;

        5)冲洗汽车用水量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6)设计未预见用水量可按给水量的10%~25%计算。

    3  机械设备轴承冷却水的给水温度宜小于32℃,碳酸盐硬度宜控制在80mg/L~250mg/L,悬浮物宜小于20mg/L、pH值宜控制在6.5~8.5,并应满足水质稳定的要求。

    4  给水水源应根据水资源勘察资料和总体规划要求选用自备水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地下水作水源时,应有经过审批的水源勘察资料;当采用地表水作水源时,应有翔实可靠的水文资料;

        2)水资源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的用水量要求;

        3)符合卫生要求的地下水应优先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4)应优先选用水质不需净化处理或只需简易净化处理的水源。

    5  取用地表水时,枯水期的流量保证率应为90%~97%。

    6  给水处理设备的生产能力应根据工厂总体规划要求,按生产、生活最高日供水量加消防补充水量和自用水量确定。

    7  水泵站内宜选用同类型的水泵,每一组生产给水泵应设有备用泵。

    8  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系统应设计水量调节储存设施,并应优先选择高位储水池。

    9  生产和生活、厂内和厂外的用水均应分别计量。

6.2.3  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工程应结合当地规划设置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雨水的排放设施。

    2  雨水资源应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利用。

    3  生产循环水的水质应满足生产用水的要求。

    4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之前应进行局部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有粪便污水排出时应设置处理设施;

        2)含油废水应设置除油设施;

        3)检验化验室、机电修车间和其他车间的蓄电池室排出含酸、碱污水,应设置中和处理设施。

    5  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6.2.4  车间给水与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和独立建筑物的给水、排水系统应与室外给水、排水系统协调一致;

    2  生产用水设备的进口水压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要求确定;

    3  生产给水泵宜设置调节水箱、水池自灌引水装置;

    4  车间喷淋降尘用水宜由生产给水系统供水;

    5  生产车间内的给水管道宜采用枝状布置;

    6  根据建厂地区气候条件和建筑物特性,给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冻和防结露措施;

    7  建筑物的引入管和压力循环回水出户管应设置控制阀门;

    8  用水设备的管道最高部位宜设置排气阀,管道最低处宜设置放水阀。

6.2.5  消防及消防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制砂石骨料工厂应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2  生产区和办公生活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计算;

    3  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所在地区消防条件确定低压、临时高压或高压制消防给水系统;

    5  室内消防应采用临时高压和高压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活给水系统或生产给水系统合并,但不宜与压力流回水的生产循环给水系统合并;

    6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7  建筑物内应设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2.2  本条对给水设计作出了规定。

    1  本款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水质和防水质污染的要求制定,为了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

    2  生产用水量,应由工艺流程图上的补加水量和其他各项生产用水量叠加而成。实际工作中,往往根据吨产品或吨原矿耗水量指标来计算生产用水量。

    关于生活用水方面的指标,原则上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保持一致,并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规定的基础上对部分参数进行了局部调整。

    3  冷却水进入上述设备起到水封或冷却的作用。如果冷却水的硬度高,则会在设备内结垢,使设备运行效率降低,所以要控制冷却水的水质,防止沉积和腐蚀,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碳酸盐硬度以CaCO3计。

    4  多年来由于在确定水源前,没有对水源的可靠性进行详细勘察和综合评价,造成工程失误的情况时有发生,以致在工程建成后,发现水量不足或出现过量开采造成地面沉降的现象。因此规定在选择水源前,应对水源进行认真勘察。

    水源选择的原则规定,确保水源水量可靠和水质符合有关要求是水源选择的首要条件。由于地下水水源不易受污染,水质一般较好,当其水质符合饮用水有关要求时,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宜优先考虑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

    为了节约用水,根据各用户对水质、水量的不同要求,应同时利用多种水源。

    5  本款对地表水取用提出要求。大、中型企业和水源丰富地区宜取大值,小型企业和缺水地区可取小值。

    8  本款是为了保证供水可靠性。关于调节水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消防储备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2.3  本条对排水设计作出了规定。

    2  本款对雨水利用及排放提出要求。我国总体上缺水问题越来越严重,雨水利用尤为重要,故有条件的地区均应开展雨水利用。

    4  为加强水环境保护力度提出上述要求,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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