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附录C (资料性附录)典型作业区布置示例
附录C是一些典型的作业区布置示例,未包含所有情况。作业时应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可参考附录C中的一个或多个示例,确定合适的布置方案。附录C所列的示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施、加密间距或作其他改变。
C.1 图例
C.2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作业区布置示例
C.2.1 四车道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封闭外侧车道作业时,作业区布置示例如图C.1所示:
a) 警告区起点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b) 警告区中点附近应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
c) 应利用塑料注水(砂)隔离栏(或交通锥、交通桶、交通柱,有条件时可用活动护栏)将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及下游过渡区围起。
d) 上游过渡区的合流点前方施划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与原有标线构成虚实线,提示作业占用车道上的车辆尽快合流,非作业占用车道上的车辆禁止变换车道。配合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设置导向箭头引导车辆合流。
e) 上游过渡区的起点前应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在上游过渡区之前完成限速过渡。
f) 上游过渡区内,应根据车辆行驶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
g) 缓冲区起点设置作业区长度标志预告作业区长度。
h) 缓冲区重复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
i) 工作区前端设置路栏。
j) 终止区末端宜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说明作业区结束位置。
k) 终止区末端应设置限速标志,限速值为该路段的原限速值。
C.2.2 四车道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封闭内侧车道作业时,作业区布置示例如图C.2所示:
a) 警告区起点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b) 警告区中点附近应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
c) 应利用塑料注水(砂)隔离栏(或交通锥、交通桶、交通柱,有条件时可用活动护栏)将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及下游过渡区围起。
d) 可以利用硬路肩增辟一条车道。
e) 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及下游过渡区施划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标明供车辆通行的车道和封闭交通范围。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向上游过渡区前方和下游过渡区后方延伸一段距离,禁止车辆变换车道。配合车行道分界线设置导向箭头引导车辆行驶方向。
f) 上游过渡区的起点前应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在上游过渡区之前完成限速过渡。
g) 上游过渡区内,应根据车辆行驶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
h) 缓冲区起点宜设置作业区长度标志预告作业区长度。
i) 缓冲区重复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
j) 工作区前端设置路栏。
k) 终止区末端宜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说明作业区结束位置。
l) 终止区末端应设置限速标志,限速值为该路段的原限速值。
C.2.3 四车道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封闭一个方向交通借用对向车道通行时,作业区布置示例如图C.3所示:
a) 封闭方向及对向警告区起点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b) 封闭方向警告区中点附近应设置改道标志图4a),对向警告区中点附近应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
c) 应利用塑料注水(砂)隔离栏(或交通锥、交通桶、交通柱,有条件时可用活动护栏)将封闭方向的上游过渡区、下游过渡区围起,宜在每条封闭车道设置上游过渡区。
d) 利用渠化设施围起对向上游过渡区和对向缓冲区,有条件可使用活动护栏。
e) 双向交通流路段宜使用活动护栏分隔。
f) 上游过渡区的合流点前方宜施划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与原有标线构成虚实线,提示作业占用车道上的车辆尽快合流,非占用车道上的车辆禁止变换车道,配合设置导向箭头引导车辆合流、指示行驶方向。
g) 对向上游过渡区起点附近设置双向交通标志。
h) 封闭方向及对向上游过渡区的起点前应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在上游过渡区之前完成限速过渡。
i) 封闭方向及对向上游过渡区内,应根据车辆行驶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
j) 封闭方向及对向缓冲区起点设置作业区长度标志预告作业区长度。
k) 封闭方向及对向缓冲区重复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
l) 工作区前端设置路栏。
m) 在借用的对向车道结束端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及导向箭头指引车辆驶回原车道。
n) 封闭方向及对向终止区末端宜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说明作业区结束位置。
o) 封闭方向及对向终止区末端应设置限速标志,限速值为该路段的原限速值。
C.2.4 六车道高速公路封闭内侧两个车道作业时,作业区布置示例如图C.4所示:
a) 警告区起点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b) 警告区中点附近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
c) 应利用塑料注水(砂)隔离栏(或交通锥、交通桶、交通柱,有条件时可用活动护栏)将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及下游过渡区围起。宜在每条封闭的车道设置上游过渡区。
d) 可以利用硬路肩增辟一条车道。
e) 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及下游过渡区施划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标明供车辆通行的车道和封闭交通范围。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向上游过渡区前方和下游过渡区后方延伸一段距离,禁止车辆变换车道。
f) 上游过渡区的合流点前方施划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与原有标线构成虚实线,提示作业占用车道上的车辆尽快合流,非作业占用车道上的车辆禁止变换车道。
g) 配合车行道分界线设置导向箭头引导车辆行驶方向。
h) 上游过渡区的起点前应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在上游过渡区之前完成限速过渡。
i) 上游过渡区内,应根据车辆行驶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
j) 缓冲区起点设置作业区长度标志预告作业区长度。
k) 缓冲区重复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
l) 工作区前端设置路栏。
m) 终止区末端宜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作业区结束位置。
n) 终止区末端应设置限速标志,限速值为该路段的原限速值。
C.2.5 六车道高速公路封闭一个方向作业借用对向车道通行时,作业区布置示例如图C.5、图C.6所示:
a) 封闭方向及对向警告区起点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b) 封闭方向警告区中点附近应设置改道标志图4a),对向警告区中点附近应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
c) 应利用塑料注水(砂)隔离栏(或交通锥、交通桶、交通柱,有条件时可用活动护栏)将封闭方向的上游过渡区、下游过渡区围起。宜在每条封闭车道设置上游过渡区。
d) 利用渠化设施围起对向上游过渡区和对向缓冲区,有条件可使用活动护栏。
e) 双向交通流路段宜使用活动护栏分隔。
f) 上游过渡区的合流点前方施划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与原有标线构成虚实线,提示作业占用车道上的车辆尽快合流,非占用车道上的车辆禁止变换车道。配合设置导向箭头引导车辆合流、指示行驶方向。
g) 对向上游过渡区起点附近设置双向交通标志。
h) 封闭方向及对向上游过渡区的起点前应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在上游过渡区之前完成限速过渡。
i) 封闭方向及对向上游过渡区内,应根据车辆行驶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
j) 封闭方向及对向缓冲区起点设置作业区长度标志预告作业区长度。
k) 封闭方向及对向缓冲区重复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
l) 工作区前端及对向缓冲区开始端设置路栏。
m) 在借用的对向车道结束端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及导向箭头指引车辆驶回原车道。
n) 封闭方向及对向终止区末端宜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说明作业区结束位置。
o) 封闭方向及对向终止区末端应设置限速标志,限速值为该路段的原限速值。
C.2.6 六车道高速公路封闭一个方向作业借用同向便道通行时,作业区布置示例如图C.7所示:
a) 封闭方向警告区起点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b) 封闭方向警告区中点附近应设置改道标志图4c)。
c) 应利用塑料注水(砂)隔离栏(或交通锥、交通桶、交通柱,有条件时可用活动护栏)将封闭方向的上游过渡区、下游过渡区围起。宜在每条封闭车道设置上游过渡区。
d) 上游过渡区的合流点前方施划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与原有标线构成虚实线,提示作业占用车道上的车辆尽快合流,非占用车道上的车辆禁止变换车道。配合设置导向箭头引导车辆合流、指示行驶方向。
e) 封闭方向上游过渡区的起点前应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在上游过渡区之前完成限速过渡。
f) 封闭方向上游过渡区内,应根据车辆行驶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
g) 便道起点附近宜设置作业区长度标志预告作业区长度,重复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
h) 终止区末端宜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说明作业区结束位置。
i) 终止区末端应设置限速标志,限速值为该路段的原限速值。
C.2.7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入口加速车道作业时,作业区布置示例如图C.8、图C.9所示:
a) 利用塑料注水(砂)隔离栏(或交通锥、交通桶、交通柱,有条件时可用活动护栏)将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围起,渠化设施应设置至加速车道终点处。上游过渡区向匝道内延伸。
b) 为匝道车辆服务的标志设置:
1) 匝道上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如果警告区的最小长度大于匝道长度,作业区距离标志应设置于匝道起点附近;
2) 上游过渡区起点前应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
3) 上游过渡区内,应根据车辆行驶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
4) 工作区前端设置路栏;
5) 应在汇流点前适当位置设置停车/减速让行标志和标线。可封闭汇流点附近部分相邻车道,此时可不设置停车/减速让行标志和标线。
c) 为主线车辆服务的标志设置:
1) 加速车道上游主线路段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其距离汇流点不宜小于表2的规定;
2) 汇流点附近相邻车道封闭时,主线警告区中点附近应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
3) 在汇流鼻前完成限速过渡,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
d) 终止区末端宜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应设置限速标志,限速值为该路段的原限速值。
C.2.8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出口减速车道作业时,作业区布置示例如图C.10所示:
a) 利用塑料注水(砂)隔离栏(或交通锥、交通桶、交通柱,有条件时可用活动护栏)将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围起。上游过渡区应起始于渐变段的起点附近,缓冲区和上游过渡区的渠化设施与主线车道平行设置。
b) 利用减速车道分流点与分流鼻之间的空间,使用渠化设施开辟出车辆驶出的通道。
c) 从渐变段的起点开始设置警告区,警告区起点附近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
d) 渐变段起点前应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并在渐变段起点前完成限速过渡。
e) 在车辆驶出车道前方设置出口标志和限速标志,限速值可根据需要在作业区限速值的基础上适当下调。
f) 工作区前端设置路栏。
g) 根据车辆行驶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
h) 主线分流鼻后方及作业区终止区后方宜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应设置限速标志,限速值为该路段的原限速值。
C.2.9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出口匝道路段作业时,作业区布置示例如图C.11所示:
a) 应利用塑料注水(砂)隔离栏(或交通锥、交通桶、交通柱,有条件时可用活动护栏)将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及下游过渡区围起。剩余车辆通道宽度应符合6.3的规定。
b) 主线渐变段起点附近设置施工标志。
c) 上游过渡区的起点前应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
d) 上游过渡区内,应根据车辆行驶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
e) 工作区前端设置路栏。
f) 终止区末端宜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
g) 终止区末端应设置限速标志,限速值为该路段的原限速值。
C.2.10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加速车道的相邻车道作业时,作业区布置示例如图C.12所示:
a) 上游过渡区应起始于汇流鼻之前。并应利用塑料注水(砂)隔离栏(或交通锥、交通桶、交通柱,有条件时可用活动护栏)将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及下游过渡区围起。
b) 为匝道车辆服务的标志设置:
1) 在汇流鼻之前设置施工标志;
2) 在汇流点附近设置限速标志,其限速值可在匝道限制速度的基础上适当下调;
3) 根据车辆行驶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
c) 为主线车辆服务的标志设置:
1) 主线警告区起点附近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2) 主线警告区中点附近应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
3) 主线上游过渡区的起点前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在主线上游过渡区之前完成限速过渡;
4) 主线上游过渡区内,根据车辆行驶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
5) 缓冲区内重复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
6) 工作区前端设置路栏;
7) 车辆实际合流点前方设置注意合流标志。
d) 终止区末端宜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说明作业区结束位置。
e) 终止区末端应设置限速标志,限速值为该路段的原限速值。
C.2.1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减速车道的相邻车道作业时,作业区布置示例如图C.13所示:
a) 上游过渡区应起始于分流点之前。应利用塑料注水(砂)隔离栏(或交通锥、交通桶、交通柱,有条件时可用活动护栏)将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及下游过渡区围起。
b) 设置渠化设施分离驶入匝道交通流,设置长度不宜小于300m,配合设置导向箭头引导车辆合流、指示行驶方向。如使用活动护栏,其端头应贴附反光面。
c) 警告区起点附近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d) 警告区中点附近设置出口标志和直行方向指路标志。
e) 分离驶入匝道交通流的渠化设施端头之前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并在端头之前完成限速过渡。
f) 分离驶入匝道交通流的渠化设施端头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并在中间带和路侧对应位置重复设置直行方向指路标志和出口标志。
g) 缓冲区重复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
h) 工作区前端设置路栏。
i) 终止区末端宜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说明作业区结束位置。
j) 终止区末端应设置限速标志,限速值为该路段的原限速值。
C.3 双车道公路作业区布置示例
C.3.1 双车道公路路肩作业时,作业区布置示例如图C.14所示:
a) 警告区起点附近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b) 应利用塑料注水(砂)隔离栏(或交通锥、交通桶、交通柱,有条件时可用活动护栏)将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及下游过渡区围起;
c) 工作区前端设置路栏。
C.3.2 双车道公路封闭一车道作业时,作业区布置示例如图C.15所示:
a) 工作区两端均设置缓冲区和上游过渡区,并应利用塑料注水(砂)隔离栏(或交通锥、交通桶、交通柱,有条件时可用活动护栏)将双向的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和工作区围起。沿渠化设施施划橙色实线,分隔作业区域。
b) 双向上游过渡区前均应施划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边缘线,禁止车辆超车。
c) 封闭交通方向标志设置:
1) 警告区起点附近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2) 警告区中点附近应设置改道标志图4a);
3) 上游过渡区的起点前应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在上游过渡区之前完成限速过渡;
4) 上游过渡区的起点附近,设置会车让行标志;
5) 上游过渡区内,根据车辆行驶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
6) 缓冲区起点附近宜设置作业区长度标志预告作业区长度;
7) 缓冲区重复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
8) 工作区前端设置路栏;
9) 在借用的对向车道结束端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指引车辆驶回原车道;
10) 终止区末端宜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说明作业区结束位置;
11) 终止区末端应设置限速标志,限速值为该路段的原限速值。
d) 对向车道标志设置:
1) 对向警告区起点附近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2) 对向警告区中点附近应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
3) 对向车道距离上游警告区起点S/4附近设置双向交通标志;
4) 上游过渡区的起点前应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在上游过渡区之前完成限速过渡;
5) 对向车道上游过渡区起点附近设置会车先行标志;
6) 上游过渡区内,根据车辆行驶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
7) 缓冲区起点附近宜设置作业区长度标志预告作业区长度;
8) 缓冲区重复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
9) 工作区前端设置路栏;
10) 终止区末端宜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说明作业区结束位置;
11) 终止区末端应设置限速标志,限速值为该路段的原限速值。
e) 作业区两端配有交通引导人员的作业区,可简化会车让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双向交通标志的设置,并应在交通引导人员前方至少100m处设置注意交通引导人员标志。
C.3.3 双车道公路绕行便道作业时,作业区布置示例如图C.16所示:
a) 工作区两端均应设置缓冲区和上游过渡区,并利用渠化设施将双向的上游过渡区与便道平顺连接。
b) 双向上游过渡区及便道路段均施划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边缘线,禁止车辆超车。
c) 双向警告区起点附近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d) 双向警告区中点附近应设置改道标志。
e) 双向上游过渡区的起点前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在上游过渡区之前完成限速过渡。
f) 双向上游过渡区内,根据车辆行驶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
g) 双向便道起点宜设置作业区长度标志预告作业区长度。
h) 工作区两端设置路栏。
i) 便道上重复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
j) 便道路段双向结束端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指示车流走向。
k) 双向终止区末端宜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说明作业区结束位置。
l) 双向终止区末端应设置限速标志,限速值为该路段的原限速值。
C.3.4 双车道公路弯道附近路段作业时,作业区布置示例如图C.17所示:
a) 工作区两侧均设置缓冲区和上游过渡区,靠近弯道一侧的缓冲区延长至弯道起点前方,利用渠化设施将双向的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和下游过渡区围起。沿渠化设施宜施划橙色实线,分隔作业区域。
b) 双向上游过渡区前均施划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边缘线,禁止车辆超车。
c) 封闭交通方向标志设置:
1) 警告区起点附近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2) 警告区中点附近应设置改道标志图4a);
3) 上游过渡区的起点前应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在上游过渡区之前完成限速过渡;
4) 弯道前方设置急弯标志;
5) 上游过渡区的起点附近,设置会车让行标志;
6) 上游过渡区内,根据车辆行驶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
7) 缓冲区起点宜设置作业区长度标志预告作业区长度;
8) 缓冲区重复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
9) 工作区前端设置路栏;
10) 在借用的对向车道结束端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指引车辆驶回原车道;
11) 终止区末端宜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说明作业区结束位置;
12) 终止区末端应设置限速标志,限速值为该路段的原限速值。
d) 对向车道标志设置:
1) 对向警告区起点附近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2) 对向警告区中点附近应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
3) 对向车道距离上游警告区起点S/4附近设置双向交通标志;
4) 上游过渡区的起点前应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在上游过渡区之前完成限速过渡;
5) 对向车道上游过渡区起点附近设置会车先行标志;
6) 上游过渡区内,根据车辆行驶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
7) 缓冲区起点附近宜设置作业区长度标志预告作业区长度,设置急弯标志;
8) 缓冲区重复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
9) 工作区前端设置路栏;
10) 终止区末端宜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说明作业区结束位置;
11) 终止区末端应设置限速标志,限速值为该路段的原限速值。
e) 两端配有交通引导人员的作业区,可简化会车让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双向交通标志的设置,并应在交通引导人员前方至少100m处设置注意交通引导人员标志。
C.4 城市道路作业区布置示例
C.4.1 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作业时,作业区布置示例如图C.18、图C.19所示:
a) 宜采用围挡将工作区与交通流分隔,并利用渠化设施将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和下游过渡区围起。夜间应设置施工警告灯,施工警告灯应设置于围挡、路栏上,同时宜设置于渠化设施顶部。
b) 应提供人行通道或非机动车通道。
c) 利用渠化设施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分隔,有条件时宜使用活动护栏。
d) 警告区起点附近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e) 上游过渡区适当位置设置行人、非机动车通道指示标志。
C.4.2 城市道路单幅路外侧车道作业时,作业区布置示例如图C.20所示:
a) 宜采用围挡将工作区与交通流分隔,并利用渠化设施将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和下游过渡区围起。夜间应设置施工警告灯,施工警告灯应设置于围挡、路栏上,同时宜设置于渠化设施顶部。
b) 在作业区上游交叉口所有相交道路上设置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c) 警告区起点附近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d) 警告区中点附近应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
e) 上游过渡区的起点前应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
f) 上游过渡区内,根据车辆行驶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影响行人或非机动车时,宜在适当位置设置行人、非机动车通道指示标志。
g) 终止区末端宜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说明作业区结束位置。
h) 终止区末端应设置解除限速标志。
i) 对向警告区起点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C.4.3 城市道路单幅路内侧车道作业时,作业区布置示例如图C.21所示:
a) 宜采用围挡将工作区与交通流分隔,并利用渠化设施将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和下游过渡区围起。夜间应设置施工警告灯,施工警告灯应设置于围挡、路栏上,同时宜设置于渠化设施顶部。
b) 在作业区上游交叉口所有相交道路上设置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c) 作业方向和对向警告区起点附近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d) 警告区中点附近应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
e) 作业方向上游过渡区的起点前和对向下游过渡区末端的相应位置应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
f) 上游过渡区内,根据车辆行驶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
g) 作业方向和对向终止区末端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说明作业区结束位置,并设置解除限速标志。
C.4.4 城市道路两幅路外侧车道作业时,作业区布置示例如图C.22所示:
a) 宜采用围挡将工作区与交通流分隔,并利用渠化设施将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和下游过渡区围起。夜间应设置施工警告灯,施工警告灯应设置于围挡、路栏上,同时宜设置于渠化设施顶部。
b) 应在作业区上游交叉口所有相交道路上设置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c) 警告区起点附近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d) 警告区中点附近应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
e) 上游过渡区合流点前方施划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与原有标线构成虚实线,提示作业占用车道上的车辆尽快合流,非作业占用车道上的车辆禁止变换车道。配合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设置导向箭头引导车辆合流。
f) 上游过渡区的起点前应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并在上游过渡区之前完成限速过渡。
g) 上游过渡区内,根据车辆行驶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影响行人或非机动车时,宜在适当位置设置行人、非机动车通道指示标志。
h) 终止区末端宜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说明作业区结束位置。
i) 终止区末端应设置限速标志,限速值为该路段的原限速值。
C.4.5 城市道路四幅路一个方向作业借用对向车道通行时,作业区布置示例如图C.23所示:
a) 宜采用围挡将工作区与交通流分隔,并利用渠化设施将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和下游过渡区围起。夜间应设置施工警告灯,施工警告灯应设置于围挡、路栏上,同时宜设置于渠化设施顶部。宜在每条车道设置上游过渡区。
b) 利用渠化设施围起对向上游过渡区和对向缓冲区,有条件可使用活动护栏。
c) 双向交通流路段宜使用活动护栏分隔。
d) 封闭方向及对向警告区起点附近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e) 封闭方向警告区中点附近应设置改道标志图4a),对向警告区中点附近应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
f) 上游过渡区的合流点前方施划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与原有标线构成虚实线,提示占用车道上的车辆尽快合流,非占用车道上的车辆禁止变换车道。配合设置导向箭头引导车辆合流、指示行驶方向。
g) 上游过渡区、工作区及下游过渡区宜配合车行道分界线设置导向箭头引导车辆行驶方向。
h) 对向上游过渡区起点附近设置双向交通标志。
i) 封闭方向及对向上游过渡区的起点前应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在上游过渡区之前完成限速过渡。
j) 封闭方向及对向上游过渡区内,应根据车辆行驶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
k) 在借用的对向车道结束端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及导向箭头指引车辆驶回原车道。
l) 作业方向和对向终止区末端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说明作业区结束位置,并设置解除限速标志。
C.4.6 城市道路交叉口进口道作业时,作业区布置示例如图C.24所示:
a) 宜采用围挡将工作区与交通流分隔,距离交叉口20m范围内、地面0.8m以上的部分采用网状或者镂空等通透式围挡。
b) 利用渠化设施将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和工作区围起,简化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夜间应设置施工警告灯,施工警告灯应设置于围挡、路栏上,同时宜设置于渠化设施顶部。封闭多条车道时,宜在每条车道设置上游过渡区。
c) 根据交通量情况重新渠化进口道车道数,并配合设置导向箭头引导车辆行驶方向。
d) 警告区起点附近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e) 警告区中点附近根据作业占用车道情况和渠化情况重复设置施工标志或设置车道变少标志。
f) 上游过渡区内,根据车辆行驶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影响行人或非机动车时,在适当位置设置行人、非机动车通道指示标志。
g) 作业区借用对向车道组织交通时,在对向进口道进行渠化:
1) 设置路口导向线,并在对向进口道设置缓冲区和上游过渡区,诱导对向车辆提前合流。
2) 对向进口道合流点前方宜施划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与原有标线构成虚实线,提示占用车道上的车辆尽快合流,非占用车道上的车辆禁止变换车道。配合设置导向箭头引导车辆合流。
3) 对向进口道警告区起点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警告区中点附近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上游过渡区的起点附近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上游过渡区内根据车辆行驶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缓冲区开始端设置路栏。
h) 受作业区影响的出口道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说明作业区结束位置,并设置解除限速标志。
C.4.7 城市道路交叉口出口道作业时,作业区布置示例如图C.25、图C.26、图C.27所示:
a) 可不设置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从交叉口出口道起点开始设置。利用渠化设施将缓冲区、工作区和下游过渡区围起。作业区位置紧邻交叉口时,也可不设置缓冲区。
b) 宜采用围挡将工作区与交通流分隔,距离交叉口20m范围内、地面0.8m以上的部分采用网状或者镂空等通透式围挡。
c) 夜间应设置施工警告灯,施工警告灯应设置于围挡、路栏上,同时宜设置于渠化设施顶部。
d) 交叉口出口道起点设置路栏、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路侧对应位置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
e) 影响行人或非机动车时,在适当位置设置行人、非机动车通道指示标志。
f) 终止区末端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说明作业区结束位置和解除限速标志。
g) 直行进入作业区的进口道的对应车道设置上游过渡区和缓冲区,使该方向进入交叉口的车辆提前合流,同时:
1) 上游过渡区的合流点前方宜施划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与原有标线构成虚实线,提示占用车道上的车辆尽快合流,非占用车道上的车辆禁止变换车道。配合设置导向箭头引导车辆合流。
2) 警告区起点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警告区中点附近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上游过渡区的起点附近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上游过渡区内根据车辆行驶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缓冲区开始端设置路栏。
3) 交通量较大时,需进行交叉口重新渠化,并配合设置导向箭头引导车辆行驶方向。渠化导致交叉口车行道错位时,应设置路口导向线。
h) 其他能进入该出口道的所有进口道都应设置施工标志,并以辅助标志说明。
i) 终止区末端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说明作业区结束位置,并设置解除限速标志。
j) 作业区借用对向车道组织交通时,应符合:
1) 应设置对向上游过渡区和对向缓冲区,并用渠化设施围起,有条件可使用活动护栏;
2) 双向交通流路段宜使用活动护栏分隔;
3) 对向警告区起点附近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4) 对向警告区中点附近应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
5) 对向上游过渡区的起点前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
6) 对向上游过渡区内,根据车辆行驶方向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
7) 缓冲区开始端设置路栏;
8) 受作业区影响的出口道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说明作业区结束位置,并设置解除限速标志。
C.4.8 城市道路交叉口中心作业时,作业区布置示例如图C.28所示:
a) 可不设置上游过渡区和下游过渡区,根据实际需要在工作区和渠化设施之间预留缓冲区间。
b) 宜采用围挡将工作区与交通流分隔,地面0.8m以上的部分采用网状或者镂空等通透式围挡。
c) 四个进口道的内侧车道均设置上游过渡区,引导进入交叉口的车辆提前合流、围作业区绕行。合流点前方施划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与原有标线构成虚实线,提示占用车道上的车辆尽快合流,非占用车道上的车辆禁止变换车道。配合设置导向箭头引导车辆合流、指示行驶方向。
d) 沿渠化设施设置路栏,并配合设置线形诱导标、可变箭头信号或环形交通标志。
e) 夜间应设置施工警告灯,施工警告灯应设置于围挡、路栏上,同时宜设置于渠化设施顶部。
f) 四个进口道警告区起点附近应设置施工标志,并以辅助标志说明作业区位置。
g) 四个进口道警告区中点附近应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
h) 进口道上游过渡区的起点前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
C.5 临时作业区布置示例
C.5.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上临时作业时,作业区布置示例如图C.29所示:
a) 应利用塑料注水(砂)隔离栏(或交通锥、交通桶、交通柱)将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及下游过渡区围起。如设置安装有移动性作业标志的保护车辆,可不设置上游过渡区。
b) 警告区中点附近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
c) 在距离上游过渡区S/4处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
d) 在上游过度区之前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配备交通引导人员,交通引导人员之前至少100m处宜设置注意交通引导人员标志。
e) 上游过渡区内,根据车辆行驶方案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
f) 工作区前端设置路栏。
g) 终止区末端设置解除限速标志。
C.5.2 二至四级公路、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上的临时作业时,作业区布置示例如图C.30、图C.31所示:
a) 可简化缓冲区,利用塑料注水(砂)隔离栏(或交通锥、交通桶、交通柱)将上游过渡区、工作区及下游过渡区围起。如设置安装有移动性作业标志的保护车辆,可不设置上游过渡区。四级公路可仅布置警告区和工作区。
b) 警告区中点附近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
c) 在上游过渡区之前配备交通引导人员,宜在交通引导人员之前至少100m处设置注意交通引导人员标志。
d) 上游过渡区内,根据车辆行驶方案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
C.6 移动作业区布置示例
C.6.1 移动作业车上安装移动性作业标志或可变箭头信号。
C.6.2 移动作业车后方配备交通引导人员或设置安装有移动性作业标志或可变箭头信号的保护车辆,也可在移动作业车上配备车载防撞垫。
C.6.3 示例见图C.32和图C.33。
顶部
- 上一节:附录B (资料性附录)道路作业安全设施
- 下一节: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