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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用油(可燃液体)


6.4.1 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可燃液体不应存放在居室内,且应远离火源、热源。
6.4.2 使用油类等可燃液体燃料的炉灶、取暖炉等设备必须在熄火降温后充装燃料。
6.4.3 严禁对盛装或盛装过可燃液体且未采取安全置换措施的存储容器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

6.4.4 使用汽油等有机溶剂清洗作业时,应采取防静电、防撞击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6.4.5 严禁使用玻璃瓶、塑料桶等易碎或易产生静电的非金属容器盛装汽油、煤油、酒精等甲、乙类液体。
6.4.6 室内的燃油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并设有事故切断阀,严禁采用塑料管道。
6.4.7 含有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充有可燃液体的打火机等应远离火源、热源。
6.4.8 销售、使用可燃液体的场所应采取防静电和防止火花发生的措施。

条文说明
    本节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的有关火灾案例的基础上,为有效防止此类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出的规定。为了保持规范章节体例的一致性和其前后对应,本节的名称使用了“用油”,但其主要是对油品等可燃液体的储存、销售、使用等做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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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防火规范 GB5003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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