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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绝缘油和SF6气体


19.0.1  绝缘油的试验项目及标准,应符合表19.0.1的规定。

表19.0.1  绝缘油的试验项目及标准

19.0.2  新油验收及充油电气设备的绝缘油试验分类,应符合表19.0.2的规定。

表19.0.2  电气设备绝缘油试验分类

19.0.3  当绝缘油需要进行混合时,在混合前应按混油的实际使用比例先取混油样进行分析,其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运行变压器油维护管理导则》GB/T 14542有关规定;混油后还应按本标准表19.0.4中的规定进行绝缘油的试验。

19.0.4  SF6新气到货后,充入设备前应对每批次的气瓶进行抽检,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六氟化硫》GB 12022验收,SF6新到气瓶抽检比例宜符合表19.0.4的规定,其他每瓶可只测定含水量。

表19.0.4 SF6新到气瓶抽检比例

19.0.5  SF6气体在充入电气设备24h后方可进行试验。

条文说明

19.0.1  本条主要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GB/T 7595-2008制订的。

    表19.0.1绝缘油的试验项目及标准中新增变压器油中颗粒度限值,详见现行行业标准《变压器油中颗粒度限值》DL/T 1096-2008。

19.0.2  表19.0.2中简化分析试验栏对应的适用范围,删除了原标准中的“准备注入油断路器的新油所做的试验项目”。

19.0.3  本条是采用了水利电力部西安热工研究所出版的《电力用油运行指标和方法研究》和现行国家标准《运行变压器油维护管理导则》GB/T 14542中关于补油和混油的规定制订的。为了便于掌握该规定的要点,将《电力用油运行指标和方法研究》摘要如下:

    (1)正常情况下,混油的技术要求应满足以下五点:

        1)最好使用同一牌号的油品,以保证原来运行油的质量和明确的牌号特点。

        2)被混油双方都添加了同一种抗氧化剂,或一方不含抗氧化剂,或双方都不含。因为油中添加剂种类不同,混合后有可能发生化学变化而产生杂质,应予以注意。只要油的牌号和添加剂相同,则属于相容性油品,可以按任何比例混合使用。国产变压器油皆用2.6-二叔丁基对甲酚作抗氧化剂,所以只要未加其他添加剂,即无此问题。

        3)被混油双方的油质都应良好,各项特性指标应满足运行油质量标准。

        4)如果被混的运行油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接近运行油质量标准允许的极限值,尤其是酸值,水溶性酸(pH)值等反映油品老化的指标已接近上限时,则混油必须慎重对待。

        5)如运行油质已有一项与数项指标不合格,则应考虑如何处理,不允许利用混油手段来提高运行油的质量。

    (2)关于补充油及不同牌号油混合使用的五项规定:

        1)不同牌号的油不宜混合使用,只有在必须混用的情况下方可混用;

        2)被混合使用的油其质量均必须合格;

        3)新油或相当于新油质量的不同牌号变压器油混合使用时,应按混合油的实测凝固点决定是否可用;

        4)向质量已经下降到接近运行中质量标准下限的油中,加同一牌号的新油或新油标准已使用过的油时,必须按照YS-1-27-84中预先进行混合油样的油泥析出试验,无沉淀物产生方可混合使用,若补加不同牌号的油,则还需符合本款第(3)条的规定;

        5)进口油或来源不明的油与不同牌号的运行油混合使用时,应按照YS-25-1-84规定,对预先进行参与混合的各种油及混合后油样进行老化试验,当混油的质量不低于原运行油时,方可混合使用,若相混油都是新油,其混合油的质量不应低于最差的一种新油,并需符合本款第(3)条的规定。

19.0.4  由于采用SF6气体作为绝缘介质的设备已有开关和GIS、互感器(CT、PT)、变压器、重合器、分段器等,对SF6气体的质量控制非常重要,因此制订了该条款。新标准修改为“SF6新气到货后,充入设备前应对每批次的气瓶进行抽检,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六氟化硫》GB 12022验收,SF6新到气瓶抽检比例宜符合表19.0.4的规定,其他每瓶可只测定含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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