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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7.0.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包括暖通空调监控系统、变配电监测系统、公共照明监控系统、给排水监控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测系统及能耗监测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17.0.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用于能耗结算的水、电、气和冷/热量表等,尚应检查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17.0.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应以系统功能测试为主,系统性能评测为辅。

17.0.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应采用中央管理工作站显示与现场实际情况对比的方法进行。

17.0.5  暖通空调监控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  冷热源的监测参数应全部检测;空调、新风机组的监测参数应按总数的20%抽检,且不应少于5台,不足5台时应全部检测;各种类型传感器、执行器应按10%抽检,且不应少于5只,不足5只时应全部检测;

    3  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6  变配电监测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  对高低压配电柜的运行状态、变压器的温度、储油罐的液位、各种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联锁控制功能等应全部检测;0各种电气参数检测数量应按每类参数抽20%,且数量不应少于20点,数量少于20点时应全部检测;

    3  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7  公共照明监控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  应按照明回路总数的10%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0路,总数少于10路时应全部检测;

    3  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8  给排水监控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  给水和中水监控系统应全部检测;排水监控系统应抽检50%,且不得少于5套,总数少于5套时应全部检测;

    3  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9  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测系统应检测启停、上下行、位置、故障等运行状态显示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0  能耗监测系统应检测能耗数据的显示、记录、统计、汇总及趋势分析等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1  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央管理工作站的功能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运行状态和测量数据的显示功能;

        2)故障报警信息的报告应及时准确,有提示信号;

        3)系统运行参数的设定及修改功能;

        4)控制命令应无冲突执行;

        5)系统运行数据的记录、存储和处理功能;

        6)操作权限;

        7)人机界面应为中文。

    2  操作分站的功能应检测监控管理权限及数据显示与中央管理工作站的一致性; 

    3  中央管理工作站功能应全部检测,操作分站应抽检20%,且不得少于5个,不足5个时应全部检测;

    4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实时性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容应包括控制命令响应时间和报警信号响应时间;

    2  应抽检10%且不得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应全部检测;

    3  抽测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靠性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容应包括系统运行的抗干扰性能和电源切换时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2  应通过系统正常运行时,启停现场设备或投切备用电源,观察系统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测;

    3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维护性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容应包括:

        1)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和参数修改功能;

        2)设备和网络通信故障的自检测功能。

    2  应通过现场模拟修改参数和设置故障的方法检测;

    3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性能评测项目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宜包括下列内容:

        1)控制网络和数据库的标准化、开放性;

        2)系统的冗余配置;

        3)系统可扩展性;

        4)节能措施。

    2  检测方法应根据设备配置和运行情况确定;

    3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中央管理工作站软件的安装手册、使用和维护手册;

    2  控制器箱内接线图。

条文说明

17.0.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主要是用于对智能建筑内各类机电设备进行监测和控制,以达到安全、可靠、节能和集中管理的目的。监测和控制的范围及方式等与具体项目及其设备配置相关,因此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检测和验收的范围。

17.0.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功能检测主要体现在:

    1  监视功能。系统设备状态、参数及其变化在中央管理工作站和操作分站的显示功能。

    2  报警功能。系统设备故障和设备超过参数限定值运行时在中央管理工作站和操作分站报警功能。

    3  控制功能。水泵、风机等系统动力设备,风阀、水阀等可调节设备在中央管理工作站和操作分站远程控制功能。

17.0.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变配电系统一般只监不控,因此对变配电系统的检测,重点是核对条文要求的各项参数在中央管理工作站显示与现场实际数值的一致性。

17.0.7  可以针对工程选定的具体控制方式,模拟现场参数变化,检验系统自动控制功能和中央站远程控制功能。

17.0.9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一般只监不控。对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测系统的检测,一般要求核对电梯和自动扶梯的各项参数在中央管理工作站显示与现场实际数值的一致性。

17.0.10  能耗监测、统计和趋势分析适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需要。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应用,例如各设备的运行时间累计、耗电量统计和能效分析等可以为建筑中设备的运行管理和节能工作的量化和优化发挥巨大作用。近年来,随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主要省市进行远程能耗监管平台的建设,本系统还可为其提供基本数据的远传,为国家建筑节能工作做出贡献。由于该部分功能与建筑业主的需求和国家与地方的政策密切相关,因此本条文要求做能耗管理功能的检查,以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的判据。

17.0.11  对中央管理工作站和操作分站的检测以功能检查为主,所有功能和各管理界面全检。

17.0.12  系统控制命令响应时间是指从系统控制命令发出到现场执行器开始动作的这一段时间。系统报警信号响应时间是指从现场报警信号达到其设定值到控制中心出现报警信号的这一段时间。上述两种响应时间受系统规模大小、网络架构、选用设备的灵敏度和系统控制软件等因素影响很大,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一般实际工程在秒级是可以接受的。

17.0.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评测项目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2款  系统的冗余配置主要是指控制网络、工作站、服务器、数据库和电源等设备的配置;

    第3款  系统的可扩展性是指现场控制器输入/输出口的备用量;

    第4款  目前常用的节能措施有空调设备的优化控制、冷热源负荷自动调节、照明设备自动控制、水泵和风机的变频调速等。进行节能评价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具体评价方法可参见相关标准要求。因为节能评测是一项多专业、多系统的综合工作,本条款推荐在条件适宜情况下进行此项评测,需要根据设备配置情况确定评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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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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