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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消防供水


4.3.1 城市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系统、消防水池及符合要求的其他人工水体、天然水体、再生水等供给。当使用再生水作为消防用水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的有关规定。
4.3.2 城市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城市给水系统为分片区供水且管网系统未可靠联网时,城市消防给水量应分片区核定。
4.3.3 利用城市给水系统作为消防水源,必须保障城市供水高峰时段消防用水的水量和水压要求。接有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鹤的消防给水管道,其布置、管网管径和供水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4.3.4 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消火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2 市政消火栓应统一型号规格。市政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采用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寒冷地区设置的市政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
    3 寒冷地区可设置消防水鹤,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4 火灾风险较高的区域可适当增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鹤的设置密度,加大供水量和水压。
4.3.5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城市消防水池:
    1 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鹤的城市区域;
    2 无消防车道的城市区域;
    3 消防供水不足的城市区域或建筑群;
4.3.6 消防水池有效容量应根据保护对象计算确定。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4.3.7 每个消防站辖区内至少应设置一个为消防车提供应急水源的消防水池,或设置一处天然水源或人工水体的取水点,并应设置消防车取水通道等设施。

条文说明
4.3.1 本条阐述城市消防水源的构成。
    消防供水设施是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有关统计资料,许多火灾由小火酿成大灾都存在着消防水源缺乏的问题,即“火旺源于水少”。因此,无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还是在城市消防规划中,消防供水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城市消防供水可采用城市给水系统、消防水池及其他人工水体、天然水体、再生水等作为水源。多样性地配置城市消防水源,才能保障城市消防用水量、水压和可靠性。
4.3.3 本条提出消防用水的水量和水压要求。
    我国各地一般采用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合用的城市给水系统,消防供水管道与城市生产、生活供水管道合并使用,以节约建设投资和管道走廊,便于日常维护管理,并使管网内的水处于经常流动状态,有利于火场供水。部分城市的局部地区使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供水系统,则设置独立的消防供水管道。
    利用城市给水系统作为消防水源,必须保障城市供水高峰时段消防用水的水量和水压要求。
    消防水鹤是寒冷地区采用的为消防车供水的设施,功能类似于市政消火栓。
4.3.4 本条规定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设置要求。
    参照黑龙江等地经验,消防水鹤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4.3.5 本条规定消防水池的设置要求。
4.3.6 本条规定消防水池的容量要求。
    建议消防水池不宜少于100m3。
4.3.7 本条规定消防车用应急水源的设置要求。
    以备城市给水系统发生管网爆裂及其他严重故障或战争等因素造成供水中断时提供应急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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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GB5108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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