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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Hygienic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public places Part 3:Artificial swimming place

GB 37489.3-2019

2019-04-04发布 2019-1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本部分5.2、6.2.4、6.3.2和7.2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公共场所系列卫生标准由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 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和GB/T 37678《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5项标准组成。
    GB 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分为5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住宿场所;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第4部分:沐浴场所;
    ——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
    本部分为GB37489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部分代替GB 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中有关设计卫生要求内容。
    本部分与GB9667-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细化了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游泳池、更衣室、淋浴室、浸脚消毒池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消毒间、储藏间(区)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游泳池水处理设计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暖通空调设计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电气设计的要求。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淮安市卫生监督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瑾、翟清、郭常义、贾晖、张莉萍、倪骏、陈健、郑毅鸣、许慧慧、吴世达、马永生。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9667-1988、GB 9667-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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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GB37489.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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