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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8.1.1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1.2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允许偏差的所有项目。
8.1.3 型式检验项目为外观、允许偏差、力学性能的所有项目。
8.2 出厂检验
8.2.1 组批与抽样规则
8.2.1.1 每个出厂检验批由同一批原材料、同一规格型号、相同构造的产品组成。
8.2.1.2 外观为全数检查。
8.2.1.3 尺寸允许偏差检验,从每个出厂检验(交货)批中随机抽取3个试样。
8.2.2 判定与复验规则
8.2.2.1 外观进行全数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允许出厂,不合格的产品应根据情况进行返修或报废处理。
8.2.2.2 尺寸允许偏差检验,在每个检验项目中,有1件且不大于1件试样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从原批中加倍对此检验项目的复检,当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不合格。
8.3 型式检验
8.3.1 检验规则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原材料、构造或生产工艺等方面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性能时;
    c)产品停产1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的;
    d)正常生产时应每两年进行1次型式检验。
8.3.2 组批与抽样规则
    每个型式检验批由同一批原材料、同一规格型号、任一出厂检验批、所有产品组装后长度不小于500m的产品组成。抽取按2%且不少于3件进行外观质量和尺寸允许偏差检验。力学性能检验每批随机抽取1个试件进行检验。
8.3.3 判定与复检规则
    判定与复检应符合下列要求:
    a)抽检产品全部符合外观、允许偏差、力学性能中的所有项目,判定型式检验合格;
    b)原批次中加倍对此项目的复检。当复检仍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不合格;
    c)力学性能检验项目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若有1个试件不符合标准要求:如为抗水平荷载性能,则判定该批不合格;如为其他力学性能,可从该批样品中再抽取3个试件对不合格项进行检验,如有1个试件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不合格;
    d)力学性能检验,如果某些构件重复使用,应按顺序进行力学性能检验,对检验项目判定合格后,再进行下一个检验项目,否则终止检验。检验顺序及构件的重复使用按照JG/T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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