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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7.1.1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所列的全部要求。
7.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最初定型时;
    ——产品异地生产时;
    ——生产配方、工艺、关键原材料来源及产品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有较大改变时;
    ——停产三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
7.2 检验结果的判定
7.2.1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8170-2008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7.2.2 报出检验结果时,应同时注明产品明示的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
7.2.3 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均达到本标准的要求时,产品为符合本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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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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