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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 玻璃幕墙在满足采光、隔热和保温要求的同时,不应对周围环境产生有害反射光的影响。
4.2 幕墙玻璃产品应提供可见光透射比、可见光反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遮阳系数、光热比及颜色透射指数。对紫外线有特殊要求的场所,使用的幕墙玻璃产品还应提供紫外线透射比。常用幕墙玻璃的性能参数参见附录A。
4.3 玻璃幕墙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30的玻璃。
4.4 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的建筑物20m以下及一般路段10m以下的玻璃幕墙,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16的玻璃。
4.5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设置玻璃幕墙时,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16的玻璃。
4.6 构成玻璃幕墙的金属外表面,不宜使用可见光反射比大于0.30的镜面和高光泽材料。
4.7 道路两侧玻璃幕墙设计成凹形弧面时应避免反射光进入行人与驾驶员的视场中,凹形弧面玻璃幕墙设计与设置应控制反射光聚焦点的位置。
4.8 以下情况应进行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
    a)在居住建筑、医院、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
    b)在主干道路口和交通流量大的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
4.9 玻璃幕墙的反射光分析应选择典型日进行。典型分析日的选择可参照附录B进行。
4.10 玻璃幕墙反射光对周边建筑的影响分析应选择日出后至日落前太阳高度角不低于10°的时段进行。
4.11 在与水平面夹角0°~45°的范围内,玻璃幕墙反射光照射在周边建筑窗台面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应超过30 min。
4.12 在驾驶员前进方向垂直角20°,水平角±30°内,行车距离100m内,玻璃幕墙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应造成连续有害反射光。
4.13 当玻璃幕墙反射光对周边建筑和道路影响时间超出范围时,应采取控制玻璃幕墙面积或对建筑立面加以分隔等措施。
4.14 玻璃幕墙反射光分析应采用通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评估的专业分析软件,评估机构应具备国家授权的资质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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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幕墙光热性能 GB/T1809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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