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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 出厂检验
8.2.1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应为外观和尺寸允许偏差。
8.2.2 组批规则
    同一批原材料、同一代号、数量500件应为一批,不足500件的应按一批计算。
8.2.3 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
    采用GB/T2828.1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为II,接收质量限AQL等于4.0,且抽样每批不少于10%,且应不少于3件。
8.3 型式检验
8.3.1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应为外观、尺寸允许偏差、力学性能、物理性能。
8.3.2 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正式定型后,材料性能、工艺等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2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d)停产1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8.3.3 组批规则
    同一规格、同一批原材料、同一代号、同一构造的产品应为一批。
8.3.4 抽样方案
    抽样方案如下:
    a)对外观与尺寸允许偏差检验,抽样每批不少于10%,且应不少于3件。
    b)对力学性能和物理性能检验,每项试验每批3件。
8.3.5 判定规则
    判定规则如下:
    a)对外观与尺寸允许偏差,检验标准应符合6.1、6.2的规定;判定规则应符合8.2.3的规定。
    b)对力学性能和物理性能检验,检验标准应符合6.3、6.4的规定;当3件样品中有2件同一性能判定不合格时,该批产品应判定为不合格;其中一项试验的一件样品不合格时,应重新抽取加倍数量样品检验,检验样品全部合格时,该批产品应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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