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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检验类别和项目
7.1.1 产品检验分为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2 过程检验项目见表15。
7.1.3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见表16。
7.2 组批与抽样规则
7.2.1 过程检验
    过程检验为全数检验。
7.2.2 出厂检验
    应在过程检验全部符合要求时进行出厂检验。
7.2.2.1 外观、装配质量为全数检验。
7.2.2.2 其他项目检验,应从每个出厂检验(交货)批中的不同系列品种分别随机抽取5%且不应少于三樘。
7.2.3 型式检验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检验批中,按表17规定的数量随机抽取。
7.3 判定与复检规则
7.3.1 出厂检验
7.3.1.1 外观质量、窗的装配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单件不合格时,判定该单件不合格。
7.3.1.2 其他项目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抽检项目中如有一樘不合格,可再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双倍数量产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结果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3.2 型式检验
7.3.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两年检测一次;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判定与复检规则
7.3.2.2.1 抽检产品全部符合表16的项目要求,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
7.3.2.2.2 外观质量、窗的装配检测项目的判定与复检应符合7.3.1的规定。
7.3.2.2.3 性能检验项目中若有不合格项时,应从该产品中抽取双倍试件对该不合格项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结果全部达到要求时,判定该项目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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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塑料窗 GB/T2888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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