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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产品必须经过生产厂检验部门验收合格,才能出厂,接受方有权对交收批进行复检。出厂检验按GB/T 2828.1的规定进行,采用特殊检验水平S-1,五次抽样方案。
    出厂检验项目,不合格类别,合格质量水平(AQL)按表6规定。
7.3 型式检验应按GB/T2829的规定进行,采用判别水平II一次抽样方案。
    在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当生产的产品在设计、工艺、生产设备、管理等方面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样本应在提交批中提取,其检验项目,判定数组,不合格质量水平(RQL)按表7规定。
7.4 除4、5.2、5.9.1、5.9.2外,电焊网首尾各1m处不作考核。
7.5 对5.10中拼卷率按拼卷标记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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镀锌电焊网 GB/T3328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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