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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产品出厂时应进行出厂检验。
	6.1.2 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为:尺寸、外观、压缩强度、导热系数。
	6.1.3 组批:以出厂的同一类别、同一规格的产品600m³为一批,不足600m³的按一批计。
	6.1.4 抽样:尺寸和外观随机抽取12块样品进行检验,压缩强度取其中6块样品进行检验,绝热性能取其中2块样品进行检验。
	6.1.5 尺寸、外观、压缩强度、导热系数按第5章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第4章的规定。如果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6.2.2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为第4章规定的各项要求。
	
		6.2.3 型式检验应在工厂仓库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按第5章规定的试验方法切取试样并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第4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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