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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按检验类型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密度、强度、吸水率和相对含水率。
8.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6章规定的全部项目,放射性核素试验在新产品投产和产品定型鉴定时进行。
    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b)砌块的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c)正常生产六个月时(干燥收缩率、碳化系数和抗冻性每年一次);
    d)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8.2 组批规则
    砌块按密度等级和强度等级分批验收。以同一品种轻集料和水泥按同一生产工艺制成的相同密度等级和强度等级的300m3砌块为一批;不足300m³者亦按一批计。
8.3 抽样规则
8.3.1 出厂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32块做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检验;再从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砌块中,随机抽取如下数量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
    a)强度:5块;
    b)密度、吸水率和相对含水率:3块。
8.3.2 型式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64块,并在其中随机抽取32块进行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检验;如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则在64块中抽取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的下述块数进行其他项目检验。
    a)强度:5块;
    b)密度、吸水率、相对含水率:3块;
    c)干燥收缩率:3块;
    d)抗冻性:10块;
    e)软化系数:10块;
    f)碳化系数:12块;
    g)放射性:2块。
8.4 判定规则
8.4.1 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检验的32个砌块中不合格品数少于7块,判定该批产品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
8.4.2 当所有结果均符合第6章各项技术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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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GB/T1522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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