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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 出厂检验
8.2.1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干密度、立方体抗压强度。
8.2.2 抽样规则
8.2.2.1 同品种、同规格、同级别的砌块,以30000块为一批,每天不足30000块亦为一批,随机抽取50块进行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检验。
8.2.2.2 从尺寸允许偏差与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砌块中,随机抽取6块,每块制作1组试件,进行如下项目检验:
    a)干密度:3组;
    b)抗压强度:3组。
8.2.3 判定规则
8.2.3.1 若受检的50块砌块中,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不符合表2和表3规定的砌块数量不超过5块时,判定该批砌块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若不符合表2和表3规定的砌块数量超过5块时,判定该批砌块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不合格。
8.2.3.2 以3组抗压强度试件测定结果判定抗压强度级别,以3组干密度试件测定结果判定干密度级别。抗压强度平均值和最小值、干密度平均值均符合表4的规定,判定该批砌块抗压强度和干密度合格;若抗压强度平均值和最小值、干密度平均值之一不符合表4的规定,判定该批砌块抗压强度和干密度不合格。
8.2.3.3 出厂检验中受检验产品的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干密度、抗压强度各项检验全部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规定时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8.3 型式检验
8.3.1 型式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新厂生产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8.3.2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6章中的所有要求。
8.3.3 抽样规则
8.3.3.1 同品种、同规格、同级别的砌块,以30000块为一批,不足30000块亦为一批,随机抽取80块进行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检验。
8.3.3.2 从尺寸允许偏差与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砌块中,随机抽取15块制作试件,其中11块用于干密度、抗压强度、干燥收缩试验,每块制作1组试件;3块用于抗冻性试验,每块制作2组试件;1块制作1组试件用于导热系数测定:
    a)干密度:3组;
    b)抗压强度:5组;
    c)干燥收缩:3组;
    d)抗冻性:6组;
    e)导热系数:1组。
8.3.4 判定规则
8.3.4.1 若受检的80块砌块中,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不符合表2和表3规定的砌块数量不超过7块时,判定该批砌块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若不符合表2和表3规定的砌块数量超过7块时,判定该批砌块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不合格。
8.3.4.2 以5组抗压强度试件测定结果判定抗压强度级别,以3组干密度试件的测定结果判定干密度级别。抗压强度平均值和最小值、干密度平均值均符合表4规定,判定该批砌块抗压强度和干密度合格;否则判定该批砌块抗压强度和干密度不合格。
8.3.4.3 干燥收缩测定结果,当3组中的最大值符合6.4规定时,判定该项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8.3.4.4 抗冻性测定结果,当冻融质量损失和冻后强度损失符合表5规定时,判定该批砌块抗冻性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8.3.4.5 导热系数符合表6的规定,判定该批砌块导热系数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8.3.4.6 型式检验中受检验产品的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干密度、抗压强度、干燥收缩值、抗冻性、导热系数各项检验全部符合技术要求规定时,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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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GB/T1196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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