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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督检验程序和要求


    3.1 监督检验程序
    监督检验程序,包括受理检验申请、实施检验、提出检验意见、确认整改情况、判定检验结论、出具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
    3.2 受理检验申请
    施工单位应当在履行施工告知后,向承担电梯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同时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规定提交相关技术资料。监检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
    3.3 实施检验
    检验人员应当对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实物检查(含宏观检查、测量、功能验证等,下同)和试验,判定其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对于本规则 3.2条所述的技术资料,检验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于施工单位提交的变更设计证明文件,检验人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检验。技术资料缺少、内容缺失或者错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施工单位。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记录格式和填写要求,如实、规范地记录检验情况;此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规定,对相关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
    3.4 提出检验意见
    经检验发现不符合项目的,检验人员应当向施工单位出具《通知书》,提出发现的问题和检验意见。
    3.5 确认整改情况
    施工单位应当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并且向监检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通过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或者现场验证的方式,确认整改情况;发现仍然存在不符合的,按照本规则3.4条的规定进行处置。
    3.6 判定检验结论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
    3.7 出具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
    监检机构应当在形成检验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见本规则附件C)。对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电梯,还应当同时出具《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注1)。
    注1:《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应当标明监检机构名称以及按照本规则或者《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确定的下一年度检验(检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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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 T700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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