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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a)外观质量;
b)尺寸偏差;
c)理化性能:密度偏差、静曲强度、内胶合强度、吸水厚度膨胀率;
d)甲醛释放量。
7.1.2 型式检验
7.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或老产品转厂时的试制定型检验;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1.2.2 型式检验包括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7.2 抽样方法
7.2.1 防火刨花板抽样基数应不少于600㎡(不少于200张),从中随机抽取5张板材(不少于15㎡)为试样,其中2张用于复检。
7.2.2 在出厂检验项目中,对每张板材均应检测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边缘不直度、对角线之差,并从中抽取1张板材,按6.3.1的要求截取制作用于测试密度偏差、静曲强度、内胶合强度、吸水厚度膨胀率及甲醛释放量的试件。
7.3 判定规则
7.3.1 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出厂产品质量合格。
7.3.2 型式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该产品质量合格。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及缺陷类别见表7。当出现板材的静曲强度、内胶合强度或燃烧性能不合格,即出现致命缺陷(A)时,则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如果板材无致命缺陷,其他项目有严重缺陷(B)和轻缺陷(C)时,当严重缺陷项数量不大于2项,且严重缺陷数量与轻缺陷数量之和不大于3项时,可综合判定该产品质量合格,但结论中需注明缺陷性质和数量。
7.4 复检
被判定为批次不合格的产品,可以用同批的两组复检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两组试样复检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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