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 高危险工作区域照明


7.1 在高危险区域,参考面上的维持照度不应低于该工作所需维持平均照度的10%,且不应低于15lx,且应无频闪效应。
    注:某些重要区域(例如医疗手术室)可能需要高达100%的特定工作维持照度。为此,表1中的数值将不再适用。
7.2 高危险工作区域照明的照度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10:1。
7.3 在应急操作模式下,在最大流明输出期间,通过限制灯具的发光强度应使失能眩光保持在较低水平;灯具在所有方位角自下垂线起60°~90°区域内的发光强度,不应超过表1中的值。
7.4 为辨别安全色,光源的显色指数R。的最小值应大于40。灯具不应使显色指数显著降低。
7.5 持续时间和响应时间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注: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则建议使用以下最低要求。
    持续时间:60min。
    响应时间:高危险工作区域的照明应根据应用情况在0.5s内达到全部所需照度或永久保持所需的全照度。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应急照明 GB/T42824-2023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