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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3.2 型式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的合格产品中抽取,样品数量和相应的试验程序见图11。
7.3.3 型式检验的结果中,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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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卷帘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14102.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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