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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技术要求


5.1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能效限定值、蒸气压缩循环高温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间接蒸发冷却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和一体式冷水(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分别为表1~表8中能效等级3级对应的指标值。
5.2 采用电辅助加热的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应能够实现手动开、关电辅助加热系统,并应在明显的位置能够表达其工作状态。
5.3 热泵和冷水机组的能效标注值应在其额定能源效率等级对应的取值范围内,且能效实测值不应小于表1~表8相应产品标准中的规定。
    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水(地)源热泵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蒸气压缩循环高温热泵机组和一体式冷水(热泵)机组的能效标注值和实测值按0.01的倍数进行圆整,间接蒸发冷却冷水机组的能效标注值和实测值按0.1的倍数进行圆整。
5.4 机组的名义制冷(热)量的标注值应在其额定能源效率等级对应的名义制冷(热)量的范围内,且名义制冷(热)量的实测值不应小于表1~表8相应产品标准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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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泵和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57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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