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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判定准则
4.1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因安全问题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
b)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c)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
d)有4.2~4.10中规定的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的情形。
4.2 锅炉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b)热工仪表失效或控制电(气)源中断,导致无法监视、调整主要运行参数。
c)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缺失或失效。
d)系统报警装置缺失或失效。
e)联锁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f)熄火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g)电站锅炉主要汽水管道泄漏或锅炉范围内管道破裂。
4.3 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b)固定式压力容器改做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
c)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d)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快开安全保护联锁装置缺失或失效。
e)氧舱的接地装置缺失或失效。
f)氧舱安全保护联锁装置(联锁功能)失效。
4.4 压力管道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或“不允许使用”。
b)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4.5 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b)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错装介质。
c)充装设备设施上的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仍继续使用的。
4.6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b)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
c)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
d)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
e)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400mm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
4.7 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未经首次检验。
b)定期检验(含首次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c)急停开关缺失或失效。
d)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防坠安全器缺失或失效。
e)室外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械抗风防滑装置缺失或失效。
4.8 客运索道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
b)控制室、站台、机房紧急停车开关缺失或失效。
c)吊厢、吊篮、客车门不能锁闭且未停用。
d)辅机、备用电源不能启动运行。
e)电气系统安全回路发生故障后采用短接方法继续运营。
4.9 大型游乐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b)安全带、安全压杠和安全挡杆等乘客束缚装置缺失或失效。
c)座舱舱门锁紧装置缺失或失效。
d)制动装置、限位装置、防碰撞及缓冲装置、止逆行装置、限速装置缺失或失效。
e)主要受力部件、重要焊缝及重要螺栓出现裂纹、严重变形。
4.10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b)电动车辆电源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c)制动(包括行车、驻车)装置缺失或失效。
d)观光列车的牵引连接装置及其二次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e)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超过最大行驶坡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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