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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8.1.1 每台防火阀门都应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上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8.1.2 防火阀门的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7的规定,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
8.2 型式检验
8.2.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8.2.2 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表8的规定,检验顺序按要求规定的顺序进行。
8.2.3 检验数量及判定规则。
    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3台作为样品,抽样的基数不应少于15台。样品的尺寸应是该批产品中尺寸最大的。试验时任选1台,按要求规定的顺序逐项进行检验。若表8所列适用检验项目无不合格项,该批产品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否则,该批产品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需对另外2台样品进行检验,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全部合格,该批产品除首次检验不合格的样品外,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如复检中仍有1台不合格,该批产品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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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GB1593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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