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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与项目
8.1.1 型式检验
8.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时。
8.1.1.2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2的规定进行。
8.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2规定的项目。
8.1.3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按附录C的规定进行。
8.2 抽样方法
8.2.1 型式检验
    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应少于附录C规定的样品数量的两倍,采用一次性随机抽样。
8.2.2 出厂检验
    产品的抽样基数由生产单位根据实际生产量自定,样品数量结合表2和附录C的要求确定,采用一次性随机抽样。
8.3 检验结果判定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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