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 标志、充装、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惰性气体灭火剂出厂时应附有铭牌标志和质量合格证,至少应标明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编号、生产单位;
b)生产日期、批号;
c)安全标识及安全警示。
7.2 充装
7.2.1 充装工艺设备要求
充装所需的工艺设备配置应符合TSG 23、GB/T 27550、GB/T 14194和GB/T 34526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气体灭火剂充装工艺质量控制的需要。
7.2.2 灭火剂充装量要求
气瓶内灭火剂的充装密度或充装压力应符合GB 16670、GB25972的相关规定。
IG-55惰性气体灭火剂和IG-541惰性气体灭火剂采用质量法或压力法充装。其中氮气和氩气的充装应符合GB/T 14194的相关规定,二氧化碳的充装应符合GB/T34526的相关规定。
7.2.3 充装后气瓶检查
充装后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和要求至少包括:
a)瓶组内压力(充装量)应符合GB25972的相关要求;
b)容器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应良好;
c)瓶组充装后气瓶应无鼓包、变形等异常现象;
d)瓶体温度应无异常升高的迹象;
e)瓶组的瓶帽或误喷射防护装置应齐全。
7.2.4 惰性气体灭火剂用气瓶的定期检验
盛装惰性气体灭火剂的气瓶,应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应符合TSG23的相关规定。
7.3 包装、运输和贮存
盛装惰性气体灭火剂的气瓶在出厂、运输和贮存时,应有牢固的包装或防护措施,避免气瓶相互碰撞或与其他坚硬的物体碰撞,并应符合TSG23和GB/T34525的相关规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