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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hydropower projects
GB 50872-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8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72-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5.1.2、5.1.3、5.2.1、6.1.2、6.4.1、7.0.4、8.0.3、8.0.5、9.0.7、10.0.9、11.2.2、11.2.5、11.3.1、11.3.2、12.1.1、12.1.3、12.1.10、12.1.11、12.2.1、12.2.2、12.3.1、12.3.2(1)、13.1.1、13.1.2、13.2.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9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为13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厂区规划,厂区建(构)筑物,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室外电气设备,室内电气设备,电缆,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技术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政编码:10012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参编单位: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赵忠会 李光华 董新 金峰 杨志刚 赵琨 张鹏 段波 李嵘 吕康 江宏文 周强 牛文彬 王润玲 倪照鹏 王宗存 王继琳 姚云龙
主要审查人:冯真秋 黄璁 王毅华 王兆成 姚福明 庞秀岚 李德玉 万风霞 曾镇铃 陈寅其 徐立佳 郭筱蓉 彭淑英 杨益 刘立成 陈立新 鲁玉凤 吕卫国 林来豫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在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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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4 厂区规划
- 5 厂区建(构)筑物
- 5.1 防火构造
- 5.2 安全疏散
- 5.3 消防设施
- 6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
- 6.1 一般规定
- 6.2 大坝
- 6.3 船闸
- 6.4 升船机
- 7 室外电气设备
- 8 室内电气设备
- 9 电缆
- 10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 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给水设施
- 11.3 室内、室外消防给水
- 11.4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 11.5 建筑灭火器、防毒面具及砂箱的设置
- 12 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2.1 防烟排烟
- 12.2 采暖
- 12.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13 电气
- 13.1 消防供电
- 13.2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灯具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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