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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8.1.1 水带应经过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方能出厂。
8.1.2 出厂检验项目按 6.1~6.6 和 6.10.1 的规定进行。以同一型号、同一材质、同一天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批次,从中任意抽取 2 根作为试样。
8.1.3 出厂检验结果如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复验后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8.2 型式检验
8.2.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 停产 1 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 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8.2.2 型式检验项目按第 6 章和 9.1.1 进行,Ⅰ 类水带样本数量不应少于 5 根,Ⅱ 类、Ⅲ 类水带样本数量不应少于 4 根。样本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
8.2.3 型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的规定方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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