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严禁上传、处理、发送、转发涉密信息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8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8.1 标志
    A 类泡沫灭火剂包装容器上应清晰、牢固地注明:
    a) 名称、类型、规格型号;
    b) 灭 A 类火使用条件(混合比与发泡倍数的特征值 HA、FA);
    c) 隔热防护使用条件(混合比特征值 HG);
    d) 在 1.0% 混合比条件下的润湿时间;
    e) 如适用于海水,注明 “适用于海水”,否则注明 “不适用于海水”;
    f) 如不受冻结、融化影响,应注明 “不受冻结、融化影响”,否则注明 “禁止冻结”;
    g) 可引起的有害生理作用的可能性,以及避免方法和其发生后的援救措施;
    h) 储存温度、最低使用温度和有效期;
    i) A 类泡沫灭火剂的净重;
    j) 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
    k) 执行标准编号;
    l) 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8.2 包装
    A 类泡沫灭火剂应密封盛在塑料桶或内壁经防腐处理的铁桶中。
8.3 运输和储存
    运输应防止磕碰以免包装受损。
    A 类泡沫灭火剂应储存在通风、阴凉处,储存温度应低于 45℃,高于其最低使用温度。在满足储存条件的情况下,泡沫液的最低储存期为 2 年,超过储存期的产品,应每年进行试验以确定产品是否有效,试验项目应包括灭火性能。
条文说明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A类泡沫灭火剂 GB27897-2025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