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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检验项目和试验程序
7.1.1 型式检验
7.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 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 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1.1.2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 4 的规定进行。
7.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不应少于表 4 的规定项目。
7.1.3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按附录 B~ 附录 T 的规定。
7.2 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7.2.1 型式检验
    部件的抽样基数不应少于附录 B~ 附录 T 规定的样品数量的 5 倍。部件采用一次性随机抽样,灭火系统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
7.2.2 出厂检验
    需抽检的项目其抽检部件的抽样基数由生产者根据实际生产量自定,灭火系统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样品数量按附录 B~ 附录 T 的要求,结合表 4 确定。
7.3 检验结果判定
7.3.1 型式检验
    灭火系统或部件全部项次合格,该灭火系统或部件型式检验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次,则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7.3.2 出厂检验
    灭火系统或部件全部项次合格,该灭火系统或部件出厂检验合格。有一项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不合格项,即判该灭火系统或部件出厂检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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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1666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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