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4 细部构造


5.4.1 楼、地面的防水层在门口处应水平延展,且向外延展的长度不应小于500mm,向两侧延展的宽度不应小于200mm(图5.4.1)。

楼、地面门口处防水层延展示意

5.4.2 穿越楼板的管道应设置防水套管,高度应高出装饰层完成面20mm以上;套管与管道间应采用防水密封材料嵌填压实(图5.4.2)。

 管道穿越楼板的防水构造

5.4.3 地漏、大便器、排水立管等穿越楼板的管道根部应用密封材料嵌填压实(图5.4.3)。

图5.4.3 地漏防水构造

5.4.4 水平管道在下降楼板上采用同层排水措施时,楼板、楼面应做双层防水设防。对降板后可能出现的管道渗水,应有密闭措施(图5.4.4),且宜在贴临下降楼板上表面处设泄水管,并宜采取增设独立的泄水立管的措施。

同层排水时管道穿越楼板的防水构造

5.4.5 对于同层排水的地漏,其旁通水平支管宜与下降楼板上表面处的泄水管联通,并接至增设的独立泄水立管上(图5.4.5)。

图5.4.5 同层排水时的地漏防水构造

5.4.6 当墙面设置防潮层时,楼、地面防水层应沿墙面上翻,且至少应高出饰面层200mm。当卫生间、厨房采用轻质隔墙时,应做全防水墙面,其四周根部除门洞外,应做C20细石混凝土坎台,并应至少高出相连房间的楼、地面饰面层200mm(图5.4.6)。

图5.4.6 防潮墙面的底部构造

条文说明
    本规范中的细部构造图不代替标准图使用,仅为构造做法示意。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JGJ298-2013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手机APP下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