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规范 >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CJJ/T97-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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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 城市规划图的数量应根据规划对象的特点、规划内容的实际情况、规划工作需要表达的内容决定。规划图的数量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14.2 同种专业或不同专业内容的现状图和规划图,在不影响图纸内容识别的前提下,均可合并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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