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快速道路设计规程 CJJ12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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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线形设计应根据规划确定的线位,结合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利用地形;线形应与地物、景观、环境等相协调,合理运用技术指标。
    2 线形设计中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进行综合设计,总体应协调、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断面合理。
    3 线形设计应保证车辆行驶安全与舒适,视觉良好,心理反应正常。
    4 线形设计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与城市环境协调,保护文物古迹,节约资源,必要地段应进行环境评价后确定。
    5 同一设计车速的快速路路段长度不得小于10km,不同设计车速的路段之间技术指标应逐渐变化,变化处应设置明显标志。

6.1.2 快速路线形应与桥隧构筑物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快速路上的桥隧构筑物应与路段线形统一。
    2 大型桥隧构筑物布设应与快速路线形协调。
    3 当桥隧构筑物需设置在曲线地段时,应尽量采用不设超高的圆曲线;当条件受限制采用设超高的圆曲线时,应满足线形设计标准。
    4 快速路隧道宜为上、下分行的单向通道。隧道两端洞口应设置必要的出口联络线。
    5 在立体交叉处选用各项技术指标时,应与路段设计相适应,必要时应采用透视图检验。

6.1.3 平纵线形组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曲线宜与竖曲线相对应。
    2 平曲线应与竖曲线半径协调,竖曲线半径应大于平曲线半径的10倍。
    3 平曲线长度宜大于竖曲线长度。
    4 竖曲线顶部或底部不应设置小半径平曲线或作为反向曲线转向点。
    5 竖曲线与缓和曲线不宜重合。
    6 在同一平曲线内不宜同时出现凸形竖曲线及凹形竖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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