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快速道路设计规程 CJJ129-200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6.3 纵断面设计

6.3.1 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纵断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竖向控制标高进行;当在某些地段出现矛盾时,应采取技术措施保证道路及附近区域地表水的排放。
    2 纵断面设计应综合考虑地上、地下构筑物及管线、水文、地质条件。
    3 纵断面坡度设计应均匀、缓顺,不宜突变。
    4 纵断面设计坡度变坡点应与平曲线设计相配合。
6.3.2 纵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纵坡度应小于或等于表6.3.2规定的值。

表6.3.2 最大纵坡度

注:1 积雪冰冻地区不得超过3.5%。
       2 海拔3000m以上高原城市最大纵坡度应比表列数值减小1%。
    2 快速路最小纵坡度不应小于0.5%,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
    3 桥梁、涵洞上最大纵坡度应按路线规定设计,大、中桥及引桥最大纵坡度不宜大于4%。
    4 当隧道长度需采取机械通风时,纵坡度不得大于3%,短于500m的隧道可设4%。
6.3.3 快速路最小坡长与最大坡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坡段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6.3.3-1规定的值。

表6.3.3-1 最小坡长

    2 快速路坡度长度应小于或等于表6.3.3.2规定的值。

表6.3.3-2  最大坡长

6.3.4 快速路竖曲线最小半径及最小长度应符合表6.3.4的规定,设计中竖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一般最小半径的值,当条件特别困难时,应大于或等于极限最小半径。

6.3.4 快速路竖曲线最小半径及最小长度值

条文说明
    1 快速路线形设计指标按设计速度60km/h,80km/h、100km/h分别选取。考虑到快速路车速高及连续通行的需要,在平纵线形组合设计中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在与其他构造物协调统一方面也提出了要求。
    2 线形设计各项技术指标是保证安全行驶的最小值,设计时应因地制宜地选用较大值。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