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城市污水量
3.1.1 城市污水量应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出的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
3.1.2 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3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4 城市工业废水量宜根据城市工业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或由城市污水量减去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确定。
3.1.5 污水排放系数应是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的污水排放量与用水量(平均日)的比值。 按城市污水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和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3.1.6 当规划城市供水量、排水量统计分析资料缺乏时,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城市居住、公共设施和分类工业用地的布局,结合以下因素,按表3.1.6的规定确定。
表 3.1.6 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
注: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不含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和煤炭与其他矿采选业以及电力蒸汽热水产供业废水排放系数,其数据应按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方式确定。
1 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量之和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例确定。
2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规划的居住水平、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程度与城市排水设施规划普及率,结合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确定。
3 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的工业结构和生产设备、工艺先进程度及城市排水设施普及率确定。
3.1.7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可按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中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8 当城市污水由市政污水系统或独立污水系统分别排放时,其污水系统的污水量应分别按其污水系统服务面积内的不同性质用地的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后相加确定。
3.1.9 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计算污水量时宜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
3.1.10 城市污水量的总变化系数,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表2.1.2确定。
2 工业废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根据规划城市的具体情况,按行业工业废水排放规律分析确定,或参照条件相似城市的分析成果确定。
3.1.1 说明城市污水量的组成。城市污水量即城市全社会污水排放量,包括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用户排出的污水量。 城市污水量主要包括城市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还有少量其他污水(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用水产生的污水)因其数量小和排除方式的特殊性无法进行统计,可忽略不计。
3.1.2 提出城市污水量估算方法。 城市污水量主要用于确定城市污水总规模。城市综合(平均日)用水量即城市供水总量,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采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 表2.2.3-1或表2.2.3-2的“城市单位综合用水量指标”或“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估算城市污水量时,应注意按规划城市的用水特点将“最高日”用水量换算成“平均日”用水量。
3.1.3 提出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的估算方法。 采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表2.2.4的“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估算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时,应注意按规划城市的用水特点将“最高日”用水量换算成“平均日”用水量。
3.1.4 提出工业废水量估算方法。 为城市平均日工业用水量(不含工业重复利用水量)即工业新鲜用水量或称工业补充水量。 在城市工业废水量估算中,当工业用水量资料不易取得时, 也可采用将已经估算出的城市污水量减去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可以得出较为接近的城市工业废水量。
3.1.5 解释污水排放系数的含义。
3.1.6 提出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的取值原则,规定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的取值范围,列于表3.1.6中供城市污水量预测时选用。
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的推算是根据1991~1995年国家建设部《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经选择的172个城市(城市规模、区域划分以及城市的选取均与《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综合用水指标研究”相一致,井增加了1995年资料)的有关城市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资料和1990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统计年报》、199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8个城市《环年综1表》(即《各地区“三废”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的不同工业行业用新鲜水量与工业废水排放量资料以及1994年城市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编制组全国函调资料和国内外部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设计污水量预测采用的排放系数,经分析计算综合确定的。
分析计算成果显示,城市不同污水现状排放系数与城市规模、所在地区无明显规律,同时三种类型的工业废水现状排放系数也无明显规律。因此我们认为,影响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大小的主要因素应是建筑室内排水设施的完善程度和各工业行业生产工艺、设备及技术、管理水平以及城市排水设施普及率。
城市排水设施普及率,在编制排水工程规划时都已明确,一般要求规划期末在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内都应达到100%,如有规定达不到这一标准时,可按规划普及率考虑。 各工业行业生产工艺、设备和技术、管理水平,可根据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业布局、要求及新、老工业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其定为先进、较先进和一般三种类型,分别确定相应的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总体规划对居住、公共设施等建筑物室内给、排水设施水平的要求,结合保留的现状,对整个城市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出规划城市建筑室内排水设施完善程度,也可分区确定。
城市建筑室内排水设施的完善程度可分为三种类型:
建筑室内排水设施完善:用水设施齐全,排水设施配套,污水收集率高。
建筑室内排水设施较完善:用水设施较齐全,排水设施配套,污水收集率较高。
建筑室内排水设施一般:用水设施能满足生活的基本要求,排水设施配套,主要污水均能排入污水系统。
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不含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和其他矿与煤炭采选业以及电力蒸汽热水产供业的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因以上三个行业生产条件特殊,其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与其他工业行业出入较大,应根据当地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合理确定,单独进行以上三个行业的工业废水量估算。再加入到前面估算的工业废水量中即为全部工业废水量。
城市污水量由于不包括其他污水量,因此在按城市供水总量估算城市污水量时其污水排放系数就应小于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排放系数。其系数应结合城市生活用水量 与工业用水量之和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例在表3.2.3数据范围内进行合理确定。
3.1.7 提出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估算方法。 在污水量估算时应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中的不同性质用地的用水指标由最高日用水量转换成平均日用水量。 城市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污水量可按相应的用水量乘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 城市工业用地工业废水量可按相应用水量乘以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其他用地污、废水量可根据用水性质、水量和产生污、废水的数量及其出路分别确定。
3.1.8 提出城市污水系统包括市政污水系统和独立污水系统以及污水系统污水量的计算方法。工矿企业或大型公共设施因其水质、水量特殊或其他原因不便利用市政污水系统时,可建独立污水系统,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受纳水体。 污水系统计算污水量包括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生产污水量(工业废水量减去排入雨水系统或直接排入水体的生产废水量)。
3.1.9 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区,污水系统在水量估算时,宜考虑地下水渗入量。因当地土质、管道及其接口材料和施工质量等因素,一般均存在地下水渗入现象。但具体在不同情况下渗入量的确定国内尚无成熟资料,国外个别国家也只有经验数据。日本采用每人每日最大污水量10%~20%。据专业杂志介绍,上海浦东城市化地区地下水渗入量采用10m3/(km2·d),具体规划时按计算污水量的10%考虑。因此,建议各规划城市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情况,结合管道和接口采用的材料以及施工质量按当地经验确定。
3.1.10 该条规定出了城市综合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量总变化系数的选值原则。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由于没有新的研究成果,应继续沿用《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1997年局部修订)表2.1.2-1采用。为使用方便摘录如下: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城市工业废水量总变化系数:由于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量及总变化系数随各行业类型、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特点和管理水平等有很大的差异,我国一直没有统一规定。最新大专院校教材《排水工程》在论述工业废水量计算中提出一些数据供参考:工业废水量日变化系数为1.0,时变化系数分六个行业提出不同值:
冶金工业:1.0~1.1 纺织工业:1.5~2.0
制革工业:1.5~2.0 化学工业:1.3~1.5
食品工业:1.5~2.0 造纸工业:1.3~1.8
以上数据与我国1958年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手册》(第二篇:排水工程)关于工业企业生产污水的变化系数一节中提出的时变化系数值基本一致(除纺织工业为K时 =1.0~1.15不同外)。同时又提出如果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工厂的生产污水排入同一个干管时,各厂最大污水量的排出时间、集中在同一个时间的可能性不大,并且各工厂距离干管的长度不一(系指总干管而言),故在计算中如无各厂详细变化资料,应将各工厂的污水量相加后再乘一折减系数C。
以上《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手册》上的数据来源为前苏联资料。 工业用水量取决于工业企业对工业废水重复利用的方式;工业废水排放量取决于工业企业重复利用的程度。 随着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和人们对节水的重视,据国内外有关资料显示,工业企业对工业废水的重复利用率有达到90%以上的可能,工业废水有向零排放发展的趋势。因此,城市污水成分有以综合生活污水为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