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1254号:2017年4月1日起,第7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02-2016)
7.3.1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2 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交通、供电、给水排水及通信条件;
3 少占农田、节约用地并注意与城市景观协调。
7.3.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城镇各类天然气用户的总用气量和供应本站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供气能力及气瓶车运输条件等确定。
7.3.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总储气量应根据气源、运输和气候等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本站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的1.5倍。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总储气量包括停靠在站内固定车位的压缩天然气气瓶车的总储气量。当储配站天然气总储气量大于30000m3时,除采用气瓶车储气外应建天然气储罐等其他储气设施。
注:有补充或替代气源时,可按工艺条件确定。
7.3.4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站内露天天然气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按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执行。
7.3.5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天然气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7.3.6 天然气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6.5.4条的规定。
7.3.7 当天然气储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7.2.3条的规定。
7.3.8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7.2.4条的规定。
7.3.9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
7.3.10 气瓶车固定车位的设置和气瓶车的停靠应符合本规范第7.2.6条和7.2.7条的规定。卸气柱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9条有关加气柱的规定。
7.3.11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宜设2个对外出入口。
7.3.12 当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时,站内天然气储罐及固定车位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7.3.13 压缩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压力应符合本章第7.2.16条的规定。
7.3.14 压缩天然气应根据工艺要求分级调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一级调压器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
2 调压系统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自动切断和安全放散装置。
3 在压缩天然气调压过程中,应根据工艺条件确定对调压器前压缩天然气进行加热,加热量应能保证设备、管道及附件正常运行。加热介质管道或设备应设超压泄放装置。
4 在一级调压器进口管道上宜设置过滤器。
5 各级调压器系统安全阀的安全放散管宜汇总至集中放散管,集中放散管管口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21条的规定。
7.3.15 通过城市天然气输配管道向各类用户供应的天然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应在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进行加臭,加臭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
7.3.16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有关规定。
7.3.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首先应落实气源(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供气能力,对气瓶车的运输道路应作实地考察、调研(可以用其他车辆运输作参考),并在对用户用气情况的调研基础上,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确定设计规模。
7.3.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应有必要的天然气储存量,以保证在特殊的气候和交通条件(如:洪水、暴雨、冰雪、道路及气源距离等)下造成气瓶车运输中断的紧急情况时,可以连续稳定的向用户供气。一般地区的储配站至少应备有相当于其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的1.5倍储气量。对有补充、替代气源(如: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等)及气候与交通条件特殊的情况,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储气能力。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通常是由停靠在站内固定车位的气瓶车供气,气瓶车经卸气、调压等工艺将天然气通过城镇天然气输配管道供给各类用户。气瓶车在站内是一种转换型的供气设施,一车气用完后转由另一车供气。未供气的气瓶车则起储存作用。因此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总储气量包括停靠在站内固定车位气瓶车压缩天然气的储量和站内天然气储罐的储量。气瓶车在站内应采取转换式的供气、储气方式,避免气瓶车在站内储气时间(停靠时间)过长,应转换使用(运输、供气、储存按管理顺序转换)。气瓶车是一种活动式的储气设施,储气量过大,停靠在固定车位的气瓶车数量过多会给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带来不便,增加事故发生概率;根据我国已投产和在建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实际情况调研,确定气瓶车在固定车位的最大储气能力不大于30000m3是比较适宜的。
当储配站天然气总储量大于30000m3时,除可采用气瓶车储气外,应设置天然气储罐等其他储气设施。
7.3.4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了有关要求。
7.3.11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有高压运行的压缩天然气系统,气瓶车运输频繁,其总平面布置应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宜设2个对外出入口。
7.3.12 一些规模较大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选用液化石油气混空气设置作为替代气源,以减少天然气储气量,也有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是在原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储配站站址内扩建的,这种合建站站内天然气储罐(包括气瓶车固定车位)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3.14 本条规定了压缩天然气调压工艺要求。
1 在一级调压器进口管道上设置快速切断阀,是在事故状态下快速切断气源(气瓶车)的保护措施,其安装地点应便于操作。
2 为保证调压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护设备、管道及附件,必须严格控制各级调压器的出口压力,在出现调压器出口压力异常,并达到规定值(切断压力值)时,紧急切断阀应切断调压器进口。调压器出口压力过低时,也应有切断措施。
各级调压器后管道上设置的安全放散阀是对调压器出口压力异常的紧急状况的第二级保护设施。安全放散阀是在调压出口压力达到紧急切断压力值后,紧急切断阀的切断功能失效而出口压力继续升高时,达到安全阀开启力值,安全放散天然气,以保护调压系统。所以安全放散阀的开启压力高于该级调压器紧急切断压力。
3 对压差较大,流量较大的压缩天然气调压过程,吸热量需求很大,会造成系统运行温度过低,危及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所以必须加热天然气。在加热介质管道或设备设超压泄放装置是为了在发生压缩天然气泄漏时,保护加热介质管道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