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年版)
7.4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1254号:2017年4月1日起,第7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02-2016)
7.4.1瓶组供气站的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瓶组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3,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4m3。
2 气瓶组储气总容积应按1.5倍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确定。
注:气瓶组最大储气总容积为各气瓶组总几何容积(m3)与其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乘积之和,并除以压缩因子。
7.4.2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宜设置在供气小区边缘,供气规模不宜大于1000户。
7.4.3气瓶组应在站内固定地点设置。气瓶组及天然气放散管管口、调压装置至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4.3的规定。
表7.4.3气瓶组及天然气放散管管口、调压装置至
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与本表以外的其它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技术规范》CJJ84中天燃气加气站三级站规定。
7.4.4气瓶组可与调压计量装置设置在一起。
7.4.5气瓶组的气瓶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7.4.6气瓶组供气站的调压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的规定。
条文说明
7.4.1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一般设置在用气用户附近,为保证安全管理和安全运行,应限制其储气量和供应规模。
7.4.4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气瓶组储气量小,且调压、计量、加臭装置为气瓶组的附属设施,可设置在一起。天然气放散管为气瓶组及调压设施的附属装置,应设置在气瓶组及调压装置处。
7.4.4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气瓶组储气量小,且调压、计量、加臭装置为气瓶组的附属设施,可设置在一起。天然气放散管为气瓶组及调压设施的附属装置,应设置在气瓶组及调压装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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