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4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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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2.1 商店建筑应根据规模、使用要求及所在气候区,设置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并应根据当地的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及能源情况,选择经济合理的系统形式及冷、热源方式。
7.2.2 当设置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室外自然空气冷却时,营业厅的温度不应高于32℃;
    2 当设置供暖设施时,供暖房间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表7.2.2-1的规定;

表7.2.2-1 供暖房间室内设计温度
表7.2.2-1 供暖房间室内设计温度

  3 当设置空气调节时,空调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应符合表7.2.2-2的规定;

表7.2.2-2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
表7.2.2-2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

注:空气调节系统冬季供热时,室内温度18℃~20℃;空气调节系统冬季供冷时,室内温度20℃~24℃。
    4 营业厅、室的新风量不应小于15m3/(h·人),且应保证稀释室内污染物所需新风量。
7.2.3 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供暖设施时,不得采用有火灾隐患的采暖装置;
    2 对于设有供暖的营业厅,当销售商品对防静电有要求时,宜设局部加湿装置;
    3 通风道、通风口应设消声、防火装置;
    4 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并不宜直接开门相通;
    5 平面面积较大、内外分区特征明显的商店建筑,宜按内外区分别设置空调风系统;
    6 大型商店建筑内区全年有供冷要求时,过渡季节宜采用室外自然空气冷却,供暖季节宜采用室外自然空气冷却或天然冷源供冷;
    7 对于设有空调系统的营业厅,当过渡季节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温度及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并应满足室内风量平衡;
    8 空调及通风系统应设空气过滤装置,且初级过滤器对大于或等于5μm的大气尘计数效率不应低于60%,终极过滤器对大于或等于1μm的大气尘计数效率不应低于50%;
    9 当设有空调系统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并应采取非使用期旁通措施;
    10 人员密集场所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取基于CO2浓度控制的新风调节措施;
    11 严寒和寒冷地区带中庭的大型商店建筑的门斗应设供暖设施,首层宜加设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条文说明
7.2.2 本条部分条款的说明如下:
    1 当商店营业厅空气温度高于32℃时,对长时间在营业厅内工作人员的健康是很不利的,工作状态不能得到保证;同时顾客没有舒适的购物和消费环境。
    2 因商品储存的需要等情况,对室内温度有一定要求而设空调。
    4 最小新风量应按照人员密度(PF)确定,PF≤0.4时为19m3/(h·人),0.4<PF≤1.0时为16m3/(h·人),PF>1.0时为15m3/(h·人),且人员密度大时单位面积新风量不应低于人员密度小时单位面积新风量。
7.2.3 本条规定了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设置的要求。
    3 进入营业厅的通风道设消声装置,是为了防止过大的机械噪声传至营业厅;回风口设防火装置,是为了杜绝烟头等火源被吸回风道传至各处而酿成火灾。
    5 全空气的空气调节系统分内外区设置系统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到商店建筑单层面积大,内外区特征明显,系统分内外区设置能较好地满足不同区域室内温度的要求,节省系统运行能耗。
    6 大型商店建筑空调内热负荷很大,为节省人工冷源系统能耗,过渡季节宜与建筑设计密切配合,优先考虑建立自然通风系统。当无法自然通风或供暖季节需供冷时,最好采用天然冷源供冷,即考虑利用冷却塔供冷或送新风自然供冷。
    7 过渡季节机械通风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到营业厅没有对外开窗或设固定窗,空调冷源系统停运时,房间室内温度及卫生条件均不能满足使用要求。
    8 空气过滤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到商店建筑人员多且流动性大,为保证在室人员的健康,将室内空气中病菌数量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设两级过滤是为了保护终级过滤器,提高其使用寿命。
    9 热回收装置的设置,有利于节约能源,但需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和建筑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全热回收装置,也可采用显热回收装置;设全热回收装置时,其热焓效率不低于60%。
    10 新风量的调节要求,一般商店建筑人员密度大,空调新风负荷大,但人员密度变化也大;为节约能源,在满足卫生要求的前提下,最好能调节新风量,新风量可以根据室内CO2浓度控制。
    11 严寒及寒冷地区带中庭的商场,在热压作用下大门冷风渗透严重,宜在门斗内设置供暖设施,如热风幕,暖风机等,首层宜加设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以改善首层空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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