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砌体筒仓
(Ⅰ)抗震措施鉴定
9.2.1 6度~8度时,砌体筒仓的直径不宜大于8m,且应为筒壁支承结构。9度时不应为砌体筒仓。
9.2.2 仓壁和支承筒壁,均应设有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沿筒壁高度设置圈梁的间距,在仓壁部位不宜大于3m,在支承筒壁部位不宜大于4m,且应在仓顶、仓底各设一道圈梁;构造柱的间距不宜大于4m。
9.2.3 钢筋混凝土圈梁的截面宽度宜与筒壁厚相同,高度不宜小于180mm,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构造柱截面不宜小于壁厚,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构造柱的上下端的箍筋宜加密,沿柱高每隔500mm宜设有不少于2∮6钢筋与仓壁或支承筒壁砌体拉结,每边伸入砌体的拉结长度不宜小于600mm。
9.2.4 仓壁厚度不宜小于240mm,支承筒壁厚度不宜小于370mm。仓壁与支承筒壁厚度不等时,宜保持内壁平直;仓外台阶处宜采用水泥砂浆找坡。
9.2.5 仓壁和支承筒壁的洞口周边,宜设有钢筋混凝土加强框。
9.2.6 仓底环梁支承于支承筒壁时,筒壁应为环形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筏基。
9.2.7 筒仓直径大于6m时,仓壁和支承筒壁均宜为配筋砌体。
9.2.8 群仓中相邻筒体宜有可靠连接,砌体应咬槎砌筑,搭接处的厚度不宜小于仓壁厚度的2倍,并宜在连接处配有钢筋。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9.2.9 符合本标准第9.1节和第9.2.1~9.2.8条有关抗震措施鉴定要求的下列砌体筒仓,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可直接判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1 6度和7度Ⅰ、Ⅱ场地时的砌体筒仓。
2 6度和7度时砌体筒仓上的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仓上建筑。
9.2.10 不符合本标准第9.2.9条规定的砌体筒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9.2.2~9.2.8 砌体筒仓圈梁及构造柱等要求,系根据震害经验给出的,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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