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GB5011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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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钢筋混凝土筒仓

(Ⅰ)抗震措施鉴定

9.3.1 钢筋混凝土柱承式筒仓的支柱宜设有横梁,横梁的设置宜按下列规定检查:
    1 横梁与柱的线刚度比,不宜小于0.8。
    2 横梁顶面至仓壁底面的距离与柱全高之比不宜小于0.3,且不宜大于0.5。
    3 横梁截面的高宽比不宜大于4.0。
9.3.2 钢筋混凝土柱承式筒仓支柱的轴压比限值,宜符合表9.3.2的规定。

表9.3.2 柱承式筒仓支柱的轴压比限值

表9.3.2 柱承式筒仓支柱的轴压比限值

注:1 筒仓地下空间的柱轴压比可增加0.05;
       2 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50时,表中数值可适当提高。
9.3.3 钢筋混凝土柱承式筒仓支柱的纵向钢筋宜为对称配筋,其总配筋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钢筋最小总配筋率宜符合表9.3.3的规定。

表9.3.3 柱承式筒仓支柱的纵向钢筋最小总配筋率(%)

表9.3.3 柱承式筒仓支柱的纵向钢筋最小总配筋率(%)

    2 纵向钢筋总配筋率不宜大于2%。
9.3.4 钢筋混凝土柱承式筒仓支柱的箍筋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箍筋间距,6度、7度时不宜大于150mm,8度、9度时不宜大于100mm。
    2 箍筋最小直径,6度、7度时不宜小于6mm,8度时不宜小于8mm,9度时不宜小于10mm。
9.3.5 钢筋混凝土柱承式筒仓横梁的纵向钢筋配置,宜按下列规定检查:
    1 横梁梁端截面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2%。
    2 横梁梁端截面的底面与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7度和8度时不宜小于0.3,9度时不宜小于0.5。
    3 横梁顶面和底面通长钢筋不宜少于2∮12,8度和9度时底面通长钢筋不宜少于梁端顶面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1/4。
9.3.6 钢筋混凝土柱承式筒仓横梁的箍筋配置,宜按下列规定检查:
    1 横梁端在梁高的1.5倍范围内的箍筋间距,6度、7度时不宜大于150mm,8度、9度时不宜大于100mm。
    2 箍筋最小直径,6度、7度时不宜小于6mm,8度、9度时不宜小于8mm。
9.3.7 钢筋混凝土筒承式筒仓的支承筒壁,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筒壁的厚度,6度和7度时不宜小于140mm,8度和9度时不宜小于160mm。
    2 筒壁宜为双层双向配筋,竖向或环向钢筋的总配筋率均不宜小于0.4%;内外层钢筋之间应设有拉筋,其直径不宜小于6mm;6度和7度时拉筋间距不宜大于700mm,8度和9度时拉筋间距不宜大于600mm。
    3 筒壁在同一水平截面内开洞的总圆心角,6度和7度时不宜大于180°,8度和9度时不宜大于160°。
    4 洞口边长不小于1m时,洞口每边设有附加钢筋不宜少于2∮16。
    5 支承筒壁开洞宽度大于或等于3m时,洞口两侧宜设有壁柱,其截面不宜小于400mm×600mm,柱上端应伸入仓壁中,总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6%。
    6 相邻洞口间筒壁的宽度不应小于壁厚的3倍,且不宜小于500mm;筒壁宽度为壁厚的3倍~5倍时,宜符合支承柱的钢筋配置规定。
9.3.8 A类、B类筒仓结构单元的支承柱(支承框架)间设有填充墙时,填充墙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3.0.13条或第3.0.14条的要求,与柱应有可靠连接,且应对称设置;不应设置半高填充墙。
9.3.9 当相邻的柱承式方仓单元之间采用简支梁上铺板的过渡跨时,简支梁端与其支承牛腿的连接应有防止落梁和碰撞的措施。
9.3.10 8度和9度时,支承于仓上的通廊与筒仓间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与筒仓相邻的通廊单元中无四柱式框架支架时,宜在通廊大梁(桁架)端部的顶面与相邻支承结构间增设焊接连接的水平薄钢板,其截面面积不应小于原有锚栓的截面面积,焊接连接应满足与连接钢板等强度要求。
    2 当相邻的通廊单元为大跨度重型通廊且支承点无本条第3款的较大偏心时,除应按本条第1款要求采取措施外,通廊单元尚应设有四柱式框架的独立支架。
    3 大跨度重型通廊纵轴线与筒仓(或仓上建筑)抗侧力结构的刚度中心之间有较大偏心时,除应符合本条第2款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仓上建筑或仓下支承结构应有较大的扭转刚度;
        2)通廊另一端的支承结构应能满足抗震要求。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9.3.11 符合本标准第9.1节和第9.3.1~9.3.10条有关抗震措施鉴定要求的钢筋混凝土筒仓的下列部位,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 筒仓.仓体。
    2 符合下列情况的仓下支承结构,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6度、7度Ⅰ、Ⅱ类场地时,柱底至仓顶高度不大于15m的柱承式方仓的支承柱;
        2)6度、7度时,柱承式圆筒仓的支承柱;
        3)6度、7度时,筒承式筒仓的支承筒;
        4)8度时,支承筒壁为双面配筋、壁厚不小于150mm,且在同一水平截面内的洞口圆心角之和不超过110°、每个洞口的圆心角不超过70°的筒承式筒仓的支承筒。
    3 符合本标准第9.1节规定的下列仓上建筑,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6度~8度时,构造柱和圈梁的设置符合要求的砖混结构,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下端为刚接的结构;
        2)9度时,钢柱下端为刚接且为轻质材料围护墙的结构。
9.3.12 不符合本标准第9.3.11条规定的A、B类钢筋混凝土筒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条文说明
9.3.1~9.3.6 柱承式筒仓比筒承式筒仓的震害要严重得多,所以对其抗震措施提出更多的要求,以保证具有较好的延性性能。
9.3.7 支承筒壁抗震性能良好,但洞口部位截面被削弱并会产生应力集中,因此要求予以加强。同时为保证狭窄筒壁的抗震能力,洞口间的筒壁尺寸不应过小。
9.3.8 震害调查表明,支承柱(支承框架)设有填充墙时,震害减轻,但墙体须对称布置并满足一定的构造要求;半高填充墙会加重柱的地震破坏,应拆除。
9.3.11 震害表明,不论筒承式还是柱承式,仓体大部分完好,仅有少数轻微损坏;震害主要集中在支承结构和仓上建筑。支承结构的震害,柱承式远重于筒承式。支承柱的震害主要集中在柱与仓底的连接处、柱脚以及框架的梁柱节点部位。通过验算结果和震害经验,给出不验算的范围,以减少鉴定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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