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基本参数
5.2.1 各型车辆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各型车辆基本参数(mm)
注:本表供限界设计使用。
5.2.2 制定限界的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触导线距轨顶面安装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5.3.21条的规定;
2 轨道结构高度应按本规范表7.2.5-1的规定采用;
3 高架线或地面线风荷载应为400N/m²;
4 过站限界列车计算速度应为60km/h;
5 区间限界列车计算速度应为100km/h;
6 当区间设置疏散平台时,疏散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疏散平台最小宽度(mm)
2) 疏散平台高度(距轨顶面)应小于等于900mm。
5.2.1 本条规定的车辆参数,仅供限界设计使用。它与第4章中车辆参数不完全一致,但并不矛盾,如第4章中带司机室的头车,长度较长,但车头形状有削减量,车头外形的任意点都包容在计算车体长度范围内。
受流器工作点至转向架中心线水平距离1418mm,是采用接触轨上部授流的人工脱靴受流器结构;受流器工作点至转向架中心线水平距离1401mm,是采用接触轨下部授流的人工脱靴受流器结构;受流器工作点至转向架中心线水平距离1470mm,是采用接触轨下部授流的气动自动脱靴受流器结构。这三种受流器使用范围,不完全因电压高低而异。
5.2.2 第3款 风荷载400N/㎡是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中的规定:“遇暴风8级时,列车 应缓行;遇暴风9级及以上或大雾、大雪、沙尘暴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应及时停运”。
8级风的风速范围为 v=17.2~20.7m/s
9级风的风速范围为v=20.8~24.4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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